無法確定,因為手指做傷殘鑑定時,與斷的位置、斷的什麼指都有關係,拇指、食指、其他指的評殘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建議傷者在出院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簡單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準。
可能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併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併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鑑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鑑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鑑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鑑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於初次或再次鑑定,複查鑑定不適用於本規則。
5.6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於功能位;
無法確定,因為手指做傷殘鑑定時,與斷的位置、斷的什麼指都有關係,拇指、食指、其他指的評殘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建議傷者在出院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簡單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準。
可能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併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併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鑑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鑑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鑑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鑑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於初次或再次鑑定,複查鑑定不適用於本規則。
5.6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於功能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