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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屬於設立分公司。要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檔案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登記的,換髮《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出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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