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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出真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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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史遠有
這個問題怎麼說呢?
首先得說:這個物業公司是怎麼回事?是您們全體業主,透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並在大會上,透過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聘用的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根據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所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上的規定執行。
如果沒有這些的話。那就另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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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顧小兵1
針對物業和物業費問題,個人認為在招標確定前期物業公司過程中,有政府前期物業管理辦公室、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參加,就物業管理內容、服務標準等根據市場行情來招標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費價格標準。
在這一階段,開發商在選擇客戶,業主在選擇開發商、戶型等。也就是物業管理的空檔期。所以稱為前期物業管理。
在交房時,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或合同,從契約精神出發,應該繳納物業費。
至於物業管理不到位、服務標準降低等行為向主管部門投訴,由主管部門來處罰、管理,直至取消物業投標資格或上黑名單。
至於在物業管理中存在搬霸、砂霸、敲牆幫等期詐、恐嚇行為,依法向公安部門舉報,打擊黑惡勢力。
依法維權,依法主張權力。
這個問題要看有沒有合法事實和事實約定,沒有什麼全額半額的問題 ,本人就是一毛不拔的業主,你覺得有什麼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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