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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抹煙雨6

      問題說清楚點.是你的合夥人受傷,還是合夥人造成他人受傷!  1、正確區分合夥關係與僱傭關係、承攬關係。  對於該類案件的處理,因為合夥關係與僱傭關係、承攬關係等容易混淆,因此首先應該正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否為合夥關係。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僱傭合同是根據雙方的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地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個人合夥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參與盈餘分配的合同。  2、其他合夥人對受傷合夥人損失承擔的責任是賠償責任,還是補償責任?  合夥經營活動中導致的合夥人身傷亡損害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合夥成員在從事合夥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此為一種侵權損害,應由全體合夥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疑。另一種是合夥成員在從事合夥經營活動中自身受到損害的。前者責任的性質應該是賠償責任,而後者由全體合夥人分擔該種損失的責任性質則應該是一種補償責任。  3、受傷合夥人本人有過錯其他合夥人是否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可以減輕責任?  筆者認為在對受傷害的合夥人進行補償時,不問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不存在故意致害行為,則其他合夥人均應進行補償。如果受傷害的合夥人本身具有過錯,那麼可以適用過錯比例原則,由受害合夥人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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