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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uepu15242

    根據《合同法》第274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1、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檔案(包括概預算)的期限.這是對勘察人、設計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時間上的要求.當事人之間應當根據勘察、設計的內容和工作難度確定合理的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勘察人、設計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並向發包人提交工作成果.超過這一期限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勘察或者設計的質量要求.這是此類合同中最為重要的合同條款,也是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所應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對沒有達到合同約定質量的勘察或者設計方案承擔違約責任.

    3、勘察或者設計費用.這是勘察或者設計合同中的發包人所應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勘察工作的收費標準是按照勘察的內容來決定的,其具體標準和計算辦法需按原國家建委頒發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中的規定執行.設計工程的收費標準,一般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建設規模和工程內容繁簡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費定額,再根據這些定額收取費用.

    4、雙方相互協作條款.雙方相互協作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人及時向發包人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報告書、對發包人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等.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施工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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