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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單是記名證券,因此應當記載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在倉單中,有關倉儲物的有關事項必須記載,因為這些事項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相關。有關倉儲物的事項包括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等。這些事項應當記載準確、詳細,以防止發生爭議。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倉儲物在儲存過程中,由於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可能發生損耗,如干燥、風化、揮發等,這就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倉儲物數量上的減少。對此,在倉單中應當明確規定倉儲物的損耗標準,以免在返還倉儲物時發生糾紛。

    (4)儲存場所。儲存場所是存放倉儲物的地方。倉單上應當明確載明儲存場所,以便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提取倉儲物。同時,也便於確定債務的履行地點。

    (5)儲存期間。儲存期間是保管人為存貨人儲存貨物的起止時間。儲存時間在倉儲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義務的起止時間,也是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時間界限。因此,倉單上應當明確儲存期間。

    (6)倉儲費。倉儲費是保管人為存貨人提供倉儲保管服務而獲得的報酬。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倉單上應當載明倉儲費的有關事項,如數額、支付方式、支付地點、支付時間等。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如果存貨人在交付倉儲物時,已經就倉儲物辦理了財產保險,則應當將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在倉單上記載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以及保險公司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點和填發時間。保管人在填發倉單時,應當將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以及填發倉單的地點和時間記載於倉單上,以便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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