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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要迷戀哥哥只是個傳說3087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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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山二十四
是,如果以法用工,企業增加成本,不賺錢,如果心黑,壓榨員工到極限,利潤空間有了,就在保證利潤情況下降價拉客抵垮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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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ang王顧左右而言他
=^_^=所謂的變相壓榨職工的問題還真的是一個不存在的問題!因為相對來說的話:八小時工作與十二小時工作制度的薪酬肯定不是一相的,因為收入與付出之間肯定存在著一些必然的關係;所以你別來不來的就用所謂的法律來說事,事實上當今社會不懂法律的人還相當的少,如果是八小時月薪2000跟十二小時工作月薪3000擺在你的面前,你覺得你會選擇哪一種工作制度呢?反正我相信90%以上的人都會選擇月薪3000的職位。
=^_^=在我們的工作中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比如說只有三個人的活之前提下,往往會有很多的人會去要求老闆讓兩個人來做而只要兩個半人的工資,這種事情在我們的自邊還時時的發生,你還別不相信。因為相對於打工一族來說的話,還有誰不願意多勞多和呢?
=^_^=也許你的這種觀念和思路適合那些混日子的人!比如那些遊手好閒而一天連班都不想上的人,一天只想著如何投機取巧就專門想著偷奸耍滑的人;事實上法律並不是對這些不勞而獲的人在進行保護,卻往往讓那一些好吃懶做的人鑽了空子。事實上當今社會的企業家們又有誰不是為了賺錢才辦企業的呢?企業和人才們之間的關係都是一系列相互選擇的關係,你選擇了輕鬆安逸的工作肯定收入就會相當的少,如果是同一樣的工種之情況下你若是想著八小時工作制度與十二小時工作制度收入一樣多的話還真的就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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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蛙
八小時工作制度幾乎是所有人都能接受的一種安排了,如果覺得這是壓榨員工,那麼你就需要自己做老闆,然後在公司內部規定四小時工作制,這樣就成為了一個不壓榨員工的好老闆了。
壓榨員工,我們可以簡單的認為是員工勞動所產生的價值沒有全部反饋給員工本人,而是僅僅反饋了一部分,而剩餘部分則歸老闆,或者說資本家所有。至於稅收等支出暫且不仔細研究。根據馬克思的理論,剩餘價值是至剝削勞動者所生產的新價值中的利潤。也就是勞動者創造的被資產階級無償佔有的勞動。這一段話聽起來似乎讓人難以接受,因為我們的勞動成果有很多都被別人佔有了。但是事實真的一定是這樣麼?當老闆設立公司,付出鉅額的啟動資金的時候,員工們往往只需要穿上一身工作服就可以去上班賺錢了。“勞動者所生產的價值”更是難以界定,很多時候員工的勞動並不意味著一定能產生經濟價值,但是員工的工資是一定要保證的,所以在員工的勞動並沒有產生剩餘價值的時候,又何談被壓榨呢。市場經濟下,每個人都相當的自由,如果覺得自己被壓榨了,也可以嘗試自己成為壓榨別人的老闆,當然,前提是你要有相應的能力,否則真的只能被壓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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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啥班App
首先,按照國家勞動法中關於工時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我們實行的是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只要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都是屬於合理的工時制度;而如果公司執行的是每日十二小時工時制度,即使是經過與工會、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屬於違反勞動法規的,勞動者可以就工作時間保留好證據,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反映問題,提出投訴和不執行規定的請求。
現實中的確有一些製造企業實行的是十二小時工作制,也就是兩班倒、兩班工作制。這種情況通常是上十二小時休三十六小時或休四十八小時。如果公司已在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時備案,那僅從工時上看,這種也是不屬於違反勞動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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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場老劉
針對題主的問題,筆者覺得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8小時工作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天標準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從這裡可以得出,8小時工作制,是沒有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其次,12小時工作制,這種工作制,需要從以下三種工時制細分,才能得出結果:
1、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則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2、如果是綜合工時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備案通過後,只要月綜合工時少於166.64小時,則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3、如果是不定時工時制,12小時工作制也是不違法的。
綜上所述,違法與否?還需要看公司實行的工時制。如果企業違法,可以向以下組織或部門進行申訴:
1、企業工會組織;
2、勞動監察大隊;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最終由以上相關組織或部門對企業進行約談和糾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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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東友律師團
下面列出一些中國《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長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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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魏紫濤律師
如果每天12小時工作制度屬於違法,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制度。
如果不是每天12小時,需要結合每週工作時間,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的也屬於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制度。
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每天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最多不能超過3小時。每天工作12小時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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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乾縣的同潤,銀花,中南越強紡紗廠拉過紗,雖說是八小時制,但一年四季都沒有節假日。我認為四班倒比較好,人休機器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