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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範林剛律師

    應該這麼說,走法律程式,對協議談判時弱勢一方有利,不在乎性別。

    離婚只能透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合法方式,當協議離婚不成時,想要離婚的一方才會透過起訴的方式程式,走這個離婚手續。

    因為在協議時往往一方會基於各種背景而比較強勢,或者說提出的這個條件也苛刻,又或者是根本不同意離婚,那麼另外一方無法接受的,又不便繼續爭執或妥協,此時選擇走法律訴訟途徑是最佳方案。因為,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來公平處理離婚問題,而不去過多考慮一些情感或家庭非法律因素,這樣的理性處理方式,對於在協議中劣勢一方是有利的。

  • 2 # 蘋果耗子

    走法律程式對誰有利,與當事人的性別無關,與雙方能夠提供的證據有關。這一點,無論是離婚案件還是其他案件都是一樣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承擔的法律風險是一樣的。

    法律風險歸法律風險,但在現實生活,還會面臨其他的現實風險,比如,資金風險(生活費)、居住風險(房產所有權)、撫養風險。

    對於女方來說,面臨的上述現實 風險要比男方更大,尤其是在訴訟離婚當中,由於男方往往是一家之主,女方對男方形成了依附關係,而中國的法律與國外不同,就算男方不忠於婚姻,也不會在訴訟中吃太大虧,因此女方的離婚壓力會更大些。

    這種實際不平等的問題不屬於法律問題,而是社會問題,無法短期內解決。鑑於此,耗子君建議:女方離婚時須做好充分準備,最好聘請專業人士處理離婚事宜,否則,可能會吃虧。

  • 3 # 任律說法

    這個問題,顯然是當事人對於我們國家的婚姻法是相當不瞭解的。

    我們國家的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對於是否已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對於婚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能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夠共同去民政局協議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或者對於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只能選擇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對方的情況,及提交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所以第二種離婚方式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很多人都會問,去法院起訴到底是做原告好,還是做被告有利?其實作為原告和被告都是一樣的,法院不會因為你是原告而就偏向你,也不會因為是被告而就故意刁難你。法律程式是不會導致對哪一方有利的。

    所以大家儘可能放心,如果你著急離婚就可以作為原告主動去法院起訴,如果你不著急,那你就可以等著對方去法院起訴你!結果只會是因為你的證據和你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而改變,而不會因為你作為原告或者作為被告而改變!

  • 4 # 安安17819902

    我的回答是,只要男方的房子車子上,沒有加女人的名字,如果是女人起訴離婚的,她一分錢也拿不到,有可能還可以退點彩禮錢。

    如果婚後,在房子加了女人名字,那就自認倒黴吧!沒辦法。

  • 5 # Loser241

    女人離的越多越有錢 男人離一次要半條命 坐享其成不勞而獲的女人太多了 畢竟人家是出身體的 人家的青春是可以賣錢的

  • 6 # 東友律師團

    對合法的那一方最有利。

    中國目前關於離婚有兩種方法: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就是問題中的“走法律程式離婚”

    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中是會體現出一定的對於女性的保護,例如夫妻共同房產雙方條件相同,一般會將房產優先歸於女方。

    但是由於中國法律對於婚內出軌並沒有實際的懲罰除非出軌情形可以達到了重婚罪的標準,才能夠對沒有過錯一方進行補償(對於婚內財產可以多分)。而婚姻關係期間一般女性處於一定劣勢地位對男性有依賴,但是在女性面對丈夫出軌時並不會得到任何的補償。所以如果男方出軌選擇訴訟離婚,可能對女方的傷害更大。

  • 7 # 法重情深

    由於職業的關係,經常聽到有一些人說:夫妻兩個過不好了,要讓對方先提出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

    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按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無論是男方或者是女方?在打官司的時候,原告和被告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原告就是有理,被告就應當吃虧讓步的情形。

    同樣的,夫妻兩個人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受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如果兩個人過不下去了要求離婚,無論對男方或者對女方都是一樣的,不存在男女有別之說。

    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這都是男女雙方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離婚的時候如果屬於男方的過錯,男方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屬於女方的過錯,女方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子女撫養和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照顧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既然結婚了,就應當珍惜夫妻已有的感情,好好地過日子。且記千萬不要輕易離婚,但是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才不得不離婚。

    如果是走法律程式離婚,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對男女都是一視同仁的。只要敬畏法律,明白事理,一定會得到公平合理地處理的。

  • 8 # 伊春美食美客

    男女離婚,如果走法律程式的話,那麼就是雙方誰有理?法律就會對誰有利。因為法律是公正的,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且走上法律程式離婚的一般都是因為財產問題或者是因為有一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只能走法律程式。所以說男女離婚,還要看離婚的理由來決定對誰有利。我們單位有這樣一個同事,他的妻子孩子在另外的一個區,他在我們這個城市裡有一個相好了的,可能是感情上的出軌讓媳婦看出了端倪,最後兩口子竟然爭吵到了單位。可我這個同事為了孩子就是不離婚。他的妻子沒有辦法就四處收集他的感情出軌的證據。最後人家拿出他,和別的女人在一起的照片,跟他走上了法院,在法院法官的公證宣判下,兩個人最終離婚。離婚結果是這個我這個男同事出軌在先,視為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只提供孩子成長的撫養金。另外財產多半都判給了他的妻子。所以我說你看這是他有錯在先,所以說法院也重視事實和證據。也絕不會讓弱者吃虧,這就是法律的莊嚴和神聖,有過錯方必然 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那個受害者一方,卻得到了有力的幫助,這就是法律重視的是事實。

  • 9 # 丹老師育兒愈己

    走法律程式主要根據你的離婚訴求,如果雙方的共同財產比較多,多次協商未果,可以透過法律程式。

    如果共同財產不多,走法律程式,僅是聘請律師這一項的費用都不少。如果財產不多,律師對案子的投入程度也有待考量。

    走程式,其實並不能顯現出來對誰更有利,法律保護的是財產。

    如果想走法律程式,記得要提前蒐集證據,法院看的是證據,不是你有多可憐。

  • 10 # 多多洛律師

    單刀直入,不必扯來扯去,對誰有利呢?

    通常來講,就訴訟離婚而言,對女方更有利些。

    離婚方式不過兩種,一種是協議,一種是訴訟。

    先說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對哪一方更有利呢?

    這個沒辦法講的,很看個人。

    很多離婚協議,男方讓步很多;

    也有很多離婚協議,女方很吃虧。

    為什麼說訴訟離婚可能對女方更有利?

    一,法律更注重保護女性利益。

    比如:1、法律會直接講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可沒說保護男同胞合法權益;

    2、子女撫養上,2歲以下原則上判給女方

    3、財產分割上,一個原則是“照顧女方”

    這樣男女差別的法律規定還有法定婚齡,不得離婚等等

    【法律以上規定不是不平等,是為了追求實質平等也就是真正的平等,法理上叫“合理區別對待”】

    二,法律規定了,當然得執行,離婚案件,法官本身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法官也會按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實踐中注意保護女性利益。

    最後,以上的回答當然是針對題主的問題而回答。相對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一般會更公平些,這其實是不針對男方或女方的。

    最最後,法律是平等的,法律保護的是相對弱勢的女方,如果協議離婚不能達成,不要想著訴訟離婚可能會對自己不利,法律對女性的保護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且這種規定是合理的區別對待,法律最重要的是事實,如果事實是男性對子女撫養付出更多,對家庭貢獻更多,或者大家差別不大,更或女方是過錯方,法律當然會公正地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

  • 11 # 稅務律師菅峰

    男女離婚,走法律程式對任何一方都是有利的。因為在雙方達不成協議鬧上法庭,法官會依據法律的規定及社會生活的經驗斷案,要麼達成協議,以製作民事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要麼達不成協議,法官下發判決書。總之,在法庭上,法官既不偏向男方,也不會偏向女方,而是公正斷案。無論誰提起訴訟,當原告,另外一方當被告,法官不因原告發動訴訟就偏向另外一方,而是公平處理,尤其是在財產分割方面,一般情況下都是各佔50%.

  • 12 # 無雨的天空2000

    走法院對誰都不利,

    一,男,女雙方都要找律師,雙方都有費用,前期法官和律師還是以調解為主。

    二,律師調解不成,只有起訴,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有一方不滿意的,還要上訴,律師還要收一次錢。

    三,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收稅,聽別人說,好像是百分之二十,具體多少可以問法院。

    四,離婚週期比較長,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前題下,即使起訴,另一方可以不應訴,法官是不會判離的,只能等幾個月後第二次起訴。

    所以還是協議離婚好。可以當天離,還沒費用。

  • 13 # 雜花161243271

    只要對方是渣男,婆婆又是個挑事的人,淨身出戶離婚就行,只不過是必須把孩子帶走自己養,省的他們把孩子也教壞了,想看孩子就連根毛都讓他們看不見.這叫……,不說了,保密,以後他們家就知道了。

  • 14 # 老蔣閒言

    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不成,只有走法律程式。上訴到法院立案,法院也是要經過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確定夫妻感情已經蕩然無存,再也無法融合在一起生活了,才是進入到依法判決的。

    依法判決的前提,還是根據離婚雙方的協商結果而定的,在夫妻存在期間內,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或者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上,實在協商無果,才由法院最後裁決。

    法院裁決不論男女,都是偏向無過錯方一邊的,對有過錯一方實行恰當的在共同財產的分配上傾向無過錯一方。雙方都無過錯,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配。

  • 15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男女離婚,走法律程式是對男方有利,還是對女方有利,透過司法起訴的離婚,並不存在對哪一方有利這個問題,這個是根據實際的情況,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中國目前關於離婚有兩種方法: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一般是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才會訴訟離婚。

    您所謂的對男方或者女方有利,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的,現在的訴訟條件對哪方來說更有利。例如孩子撫養權,跟孩子的年齡以及父母雙方的條件綜合考慮的。訴訟離婚就是問題中的“走法律程式離婚”。而在實踐中,總是把女士看作弱勢群體,法律會傾向於對於女性的保護。關於離婚案件,夫妻存在期間內,對於孩子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協商不成時,才會由法院最後裁決。

  • 16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對證據準備充分的一方有利。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誰提都行,並且不會影響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更不需要賠償對方。

    離婚案件中,不管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比如分居證據、婚外情證據、家暴證據、撫養權證據、財產證據等等。不管是什麼證據,在整理和提交時,都要講究技巧。證據的排布應突出重點、層層遞進,讓內容更充分的呈現出來,發揮出它的最大價值。

  • 17 # Blue薔薇

    男女離婚,如果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建議協議離婚。如果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只能走訴訟程式去法院起訴離婚了,法官會按照法律規定以及有利於子女的成長來判決。

    至於訴訟對哪一方有利,兩個人走到離婚收場,對誰都不利。只希望不要為了財產互相傷害,也希望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 18 # 單身媽媽的日記

    都不利。(後面有我和前夫協議離婚條件的過程)

    一旦走到離婚,對誰都不利,協議離婚,多少因為孩子,尚且還有“情義”,但是走到法院,那就是你死我活的地步了,對誰都不利。

    估計很多人認為,對男人來說,可能會損失財產,雖然那也是應該的,但是男人不認為,包括法律也一樣,只會對男人的財產保護,卻很少考慮到女方生育的付出。對女人來說,可能面臨母子分離、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還得掏撫養費。

    走法院離婚程式最大的不利在於耗時間,但凡能一次調解通的都不用去法院,自己就協議妥了。對急於離婚的人,這是非常大的弊端。起訴、開庭、調解、判決,都是需要時間的。

    走法院離婚程式還有個弊端,就是隻給判決書,就是一張紙,不利於儲存,每次拿出來還要讓別人看離婚原因和過程,洩露隱私。但是協議去民政局離婚會給離婚證,容易儲存,又不會暴露隱私。前幾天看見武漢法院制定了統一的離婚證明書,跟離婚證性質差不多,但是比原來的判決書好。

    建議各位如果離婚勢在必行,還是能協議的先協議吧。不要想著沾光,都會損失的,只是最大程度上因為孩子做出該讓步的。

    說說我離婚的時候和前夫如何跟前夫談判的吧:

    關於財產,除了結婚的時候他家給的彩禮衣服錢十五萬(其中彩禮兩萬,是給我爸媽的,當時退了三千二,並且陪嫁四萬)以外,婚後他的收入沒有一分是用在家裡的,他自己都不夠花,並且我還給他還了債,家用開支都是我掏。房子是我們結婚後三個月買的,但是那個時候我們沒有領結婚證,而且買房、裝修都是我掏的錢,他家只在暖房的時候他媽拿出來四千。

    關於孩子,所有費用都是我出的,包括他也去醫院檢查和吃藥等等,我剖腹產,孩子一直是我一手帶的,生孩子後第二個月領的結婚證(其實這個時候我們已經離心,但我想著孩子都生了,還得過下去),等到第四個月的時候我決定不過了(第五次發現他和前女友沒完沒了,而且第四次第五次還是前女友給我發的簡訊我才知道的)。

    如果鬧到法院,彩禮衣服錢是不會退的,我買房子的錢哪怕不會分,裝修錢還是會分給他一部分,法律可不管是誰掏錢,而且三年裡我給他花出去的錢也有五萬(這是我們共同算的,我還沒算搬進新房前租房時候的開支),加上裝修錢的一半(裝修花了十一萬多不到十二萬,就以六萬算),而且他經濟狀況不好,法律會偏他,讓我退部分彩禮錢,所有的加起來,跟他給我的彩禮衣服錢也差不多了。與其這樣,不如退了,名義上也是他不地道,誰家女人孩子都生了,還退彩禮衣服錢的?

    共同財產?有嗎?

    再說說撫養費,如果孩子他帶,我給撫養費,按最高比例百分之三十算,我當時的工資是五千剛出頭,以五千一百算,我每個月要給一千七百塊,而他的工資當時是兩千五,如果按最高的也只能給七百五十塊。(我姑娘當時每個月奶粉紙尿褲開支兩千二三,這是我能給她提供的生活水平,現在雖然不一定用得了那麼多,但是很快該上興趣班了,哪怕每個月以兩千算,估計也是不夠的)

    也就是說,他等於沒花錢,騙我生個孩子,就算給撫養費,也只給一點點,得時不時地因為孩子見面噁心,將來還能有人養老。

    是不是很可笑,女人生了孩子還得掏錢,還不如自己找個男人生了就行,何必結婚?

    再想想法院程式,不拖個三五次一兩年,最後再來個不準離婚,光想想就夠絕望。而且後來出現了離婚冷靜期,萬一他再反悔,我這輩子是別想甩開這家子奇葩了。

    於是我決定放棄財產,爭取離婚並且要撫養權(我34結婚,35懷孕,36生孩子,提出離婚,最後拖了十個月,第二年我37才離婚,不是早十年,還年輕,再找個人生孩子,再說我也捨不得孩子,他比我年輕五歲)

    說真的,我當時都驚呆了。

    我反問他,法律規定,也沒有生了孩子再把彩禮衣服錢要回去的吧?我騙你了嗎?當初是我先懷孕把刀架你脖子上要你跟我結婚的嗎?我告訴過你,你放不下就去找她,我可以把所有的錢都給你,並且不追究名譽損失要你補償,是你說既然選擇我就好好跟我過日子的吧?你騙了我多少次?就算符合法律退彩禮的規定,也沒道理你出一份錢想買兩樣東西吧?怎麼的,你一男的先拿錢哄女人生了孩子再把錢要回去,還掙一份錢再哄一個女人生孩子,將來沒能力管孩子還想有幾個孩子養老?你咋想得這麼好?訂婚那些錢,你有記錄,我家沒花錢?我家沒記錄拿什麼算?要麼只算彩禮衣服錢,都給你退,房子還是我的,後續的十四萬將來我出,要麼去法院,你看。

    他妥協了,這何嘗不是我的妥協?

    繼續跟他算賬:

    彩禮衣服錢我退了,那算算這三年我們的開支吧,你花的錢得給我。婚後給你還賬一萬多,報電大五千多,每次替你考試跑腿費就算了,給你朋友行禮錢,住這新房後的物業水電費算一半,我的我掏,還不算沒住進來租房時候的開支,一共五萬,有意見嗎?你說訂婚的那些,我家也花了,你的你負擔,我的我負擔,詳細算我是沒法算,你的婚戒還是我貼錢買的,你拿走(我的婚戒是我原來買的,我婚前買的就沒戴,一直放著,置換要貼錢,項鍊是我原來的項鍊置換的,餘了點,又貼了點錢,給他買的婚戒),實在不願意,就走法院。

    他認了,我還在吃虧吧?

    我繼續算:

    咱們生這個孩子,一直到生,一共花了兩萬二三(醫院生孩子花了一萬二,報銷五千,等於花了七千,生之前吃藥,約摸他花了五千,我花了一萬)……

    他說就算兩萬吧,我說行。

    結果他說一人一半。後面他竟然說要孩子的時候我花的比他花的多。

    我這個時候再一次驚呆了,氣極了,對他說:這個孩子如果是我一個人的,從此以後你不再出現,老死不相往來,剩餘的十萬我都給你。(其實說這話的時候我心裡在打鼓,我怕他同意了,我把錢給了,結果他還來騷擾我們,到時候再說法律規定有探視權,麻煩死了)如果你認這個孩子,以後還準備來看,我是女人,罪我受了,這是沒辦法的事,我也不跟你要補償,但是錢你得掏吧?那錢當初我掏了,是醫院要走了,是我掙你的了嗎?你要是不同意,就因為這一萬,咱們就拖著吧,要麼就去法院。十五萬我認了,這我還認了兩三千,再因為一萬,就耗著。

    他看我態度堅決,同意了。是不是還是我在讓步?

    剩餘八萬了,他要全部拿走,我不同意。(當時在他的想法裡,我手裡至少有十萬,他連我的工資和公積金什麼的都算進去,說實在的,我算錢從來沒算過公積金,畢竟不多,而且不動。實際上,我當初裝修生孩子,一直欠債,真正跟他離的時候手裡剛有三萬,還在離婚前一個月買了車又欠了三萬,但是沒跟他說。關於買車這個事,一會兒單獨說)

    但我內心的想法是,錢在我手裡,他來看孩子,我不會阻止,錢在他手裡,想給給點,不想給就不給,還要跑來看孩子噁心我,哪有那麼便宜的事。話說回來,他要是說一句,我也沒錢,以後還得生活,這些就當撫養費了,一次性的,我都認了,畢竟這也是事實,他也算“大氣”了。

    可是,他內心盤算著我的錢,生怕我佔便宜,完全不考慮我退他全部彩禮衣服錢已經是他佔大便宜了,可是人心沒夠,他非要拿現金走。

    於是我說,你要那麼多,我沒有,還得借,後面我們娘倆還得吃喝,只有兩萬。

    他堅持說三萬。

    我說沒有,拿不出來就是拿不出來,這也是我能跟人借的最容易的了。

    最後他同意了。

    關於撫養費,他曾說,按法律走,我一個月給五百就行了。

    我直接就把他的話打斷了:法律說的管用嗎?娃娃一個月花多少你不知道嗎?五百塊夠她吃喝嗎?法律判五十塊我也認,但是養不活,我不能保證讓你看娃娃,因為屬於你的那一半娃娃死了,我養活的是我的那一半。還有,法律說給到十八歲就可以了,可是娃娃要是念大學,不給她錢怎麼生活?我供的娃娃掙錢跟你供到十八歲的生活掙錢一樣多嗎?必須給到她走入社會,而且這只是生活費,還不包括醫藥,一萬以內的,我不跟你要,如果超過一萬,一人一半。

    他不得不再次妥協。這不是我的妥協?畢竟我孩子每年的醫藥都是我掏,又不可能年年生大病。

    最後決定,五年內不跟他要撫養費,一個月一千(以每個月兩千的標準算,這只是他負擔一半,我還負擔一半),扣除六萬塊,他拿兩萬現金,五年以後他繼續給撫養費,這也算是給我們各自一個緩衝。

    領了離婚證,我給他轉了兩萬,是我跟朋友借了一萬,又刷了一萬信用卡。所有的欠債,我直到去年過年才終於還完。

    各位看官,你們覺得他腦子裡想什麼?我是無法理解他的思維,處處想沾光,卻又損失不少。畢竟一次性才給八萬,而且等於他已經給過了,以後他的錢只自己花就行,生怕我佔他便宜一樣,這樣算下來,二十年都是二十四萬,甚至包括上大學到畢業,總共三十萬也不止(當然,這是他按時給撫養費的前提下,也許他還抱著僥倖,以後不給又能咋,還能少兩萬?)。

    為了防止他不給錢找藉口,我還在協議上加了一條:從第五年到第十年,中間但凡有三次不給撫養費或者超過一個月不看孩子(特殊情況提前打招呼),我可以直接在孩子十歲的時候改姓。

    姓氏這個東西,我是不在乎的,無論傳統慣例或者有人說為了加強父親責任什麼的,反正男人在乎,我就是不能讓他對孩子不負責任,對我不負責任無所謂了,因為這個孩子,我也不能把他咋的,但是既不對孩子負責任又想得到回報,想都別想!為什麼是十歲?因為這個年齡還在小學,好改名字,而且有爭議的話,法律是要問孩子的意見的。我爭來這個權利也不一定非得改,到時候徵求孩子的意見,她想改就改,不想改就算了。

    接下來說說當時為什麼我在離婚前買車和撫養權吧。

    生孩子後第四個月(2018年8月)我決定離婚,他不同意,後面一直拖,拖到過年,大正月初四打了一架,他把車開走了(之前一直我開著,他最開始上班就在我們小區旁邊,因為單位場地沒弄好,分流過來的,過年前剛搬回市裡,並且每個月上二十天,休十天,用車就是上班的時候開去,放二十天,回家再開回來。而我一天兩個來回,當時的單位寬鬆,沒人管的狀態,孩子一直我帶,產假後他媽帶了三個禮拜,見我們鬧離婚,就不給我帶,我只能自己帶。這件事我永遠都不會原諒他,因為如果沒車,那是我們沒條件,可是明明有,卻不管馬路上有灰塵,並且颳風下雨,讓孩子受罪)。

    從陽曆二月一直到五一,從天冷到天熱,我推著推車帶孩子上班(雖然可以遲到早退,但也不能一直不去),本想著看他會不會想開,結果只顧自己,我就自己買車了,吉利遠景X3,當時上路六萬剛出頭,全家人給我湊錢,寫我爸的名字(防著他到時候還得以共同財產跟我分)。慶幸地是,一個月後,終於離了。

    再說說撫養權的事,為什麼我們沒怎麼爭,那是因為走到法院,也是優先我的:離的時候孩子十四個月,剛會走,還不到兩週歲;一直是我帶;他上班期間回不了家,就算給他也是他媽帶,而我,哪怕按八小時上班,剩餘的時間也是我陪孩子;經濟條件我比他好,我帶著可以在縣城讀書,我有房子,收入高一點,提供的生活水平高一點,而他媽帶,來縣城得租房,他花不起這個錢,還得考慮以後再娶生兒子……

    其實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是,我帶著,能保證他看孩子,不會為難他,但是他帶著,讓不讓我看憑他,我沒有主動權;而且,我給他錢,按他家給的水平是花不完的,等於還養活著他家,但是我自己帶著,他給的還不夠,哪怕他一分不給,我也會養著她,我養她哪怕一個月三千我也願意,但是養他家給一分也別想;我年齡大了,婚姻也這樣,以後不想再婚不想再生,但是他比我年輕,還要兒子,肯定再婚,到時候我姑娘不止沒媽,還沒爸。

    鑑於他把訂婚賬單拿出來後,我在離婚後的開支都有賬單記錄,尤其是姑娘的開支以及他每次來看姑娘,拿沒拿東西,我們有沒有吵架,跟這種言而無信黑白顛倒的人不得不這麼做。

    離婚沒有贏家,大部分只是男人覺得女人會分走自己的錢,卻絲毫不考慮女人生兒育女的付出,能想到女人生了孩子不容易的男人都不算太差。我表弟離婚,孩子我二姑帶,彩禮衣服錢不退,撫養費不要她出,在我們這,誰家媳婦生了孩子男方提退彩禮和要撫養費是要被笑話的,那是不要臉。我男友離婚,孩子前妻帶,當時買的房子給了前妻,說好的抵了撫養費,可是還是給孩子錢。身邊也見過離婚的時候,男方搶著孩子威脅女方不給錢,反倒跟女方要撫養費的,連自己的孩子都養不活的男人,還不感恩女方給生了孩子,真的不是一點點差勁。

  • 19 # 老曹覌天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對誰有利誰沒利,它會做出公正判決的。

    但協議離婚也很好嗎?必定夫妻一場,沒有好合,也應好散嗎。在協議離婚時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成長,必定旻自己的孩子,應考慮跟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但是,我還是說句多餘的話,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夫妻最好還是別離婚,受害的肯定是孩子,

    離婚會對孩子心靈上的創傷是永遠無法彌補的。

  • 20 # 紅萍果樂園

    我認為夫妻感情不和,或者其它原因導致無法再繼續下去,非要離婚的話,走法律程式誰都贏不了,因為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和孩子,如果是女方先提岀要離婚的話那麼女方肯定要先讓步,再假如:男女雙方要離婚,又要平分財產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夫妻雙方有倆個孩子,一男一女,而男孩肯定歸男方所有,如果女方離婚後不要女孩子,倆個孩子全部歸男方撫養權,不是所有的男女雙方離婚的走法師程式都能解決的,主要還是靠男女雙方協商好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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