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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回龍卡爾觀

    讓物業消失就和諧了。但目前沒可能,業委會都很難成立,更別說監督物業了,為什麼難成立業委會,你們都懂的...

  • 2 # 又一年——

    以前物業管理方式已經過時了

    改革是早晚得事 需要國家政府制定一套更合理方案 ,物業作為服務公司 以服務為中心展開管理 所有物業 員工應該底薪制 有考核標準 業主有評分權利 才可以

    制定詳細服務專案和內容 那些不在服務內詳細 還有各種設施維護 草坪個樹木等損壞 了是怎麼處理 都要詳細介紹

    混時間 躺著掙錢 甚至掛職掙錢 的物業就應該不能在 繼續存在了

    現在很多物業公司就是霸王條款

    只收取費用不做事 不透明老百姓沒有地方維權 吃了很多虧

    存在這多麼年

    就是因為業主真沒有閒工夫和物業鬧事況且有的問題是和整個小區的事 不願意出頭!

    一個服務行業 現在物業鬧得 跟大爺似的,沒人敢惹!

  • 3 # 老狼教父

    首先說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關係,不是敵我矛盾關係。

    就目前來講,大部分物業公司公司與小區業主基本都能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也不排除少部分物業企業只圖眼前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激化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也有極個別業主打著維權的旗號謀求私利,一旦沒有達到其目的,即或小區大部分業主認可的物業公司服務,他們也能從中找出很多不足之處進行放大挑起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關係。

    如何減少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呢?第一,物業公司必須嚴格要求自己,盡最大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第二,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讓業主的意見能及時傳到物業公司管理層並得到即時反饋;第三,對一些帶有惡意的挑撥言論,必須第一時間用實際行動、用充足的法律依據、用圖片影片等影視資料在小區(微信群、QQ群等)進行廣泛的宣傳,讓不當言論不攻自破,第四,組織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讓業主參與到小區自治管理活動中來,遇到疑難問題,可以廣泛徵求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意見。

    只要大家都擺正位置,多做實事,多溝通,多宣傳,多學習,多做換位思考,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都帶著誠意,沒有處理不了的問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就不是個事。。

  • 4 # 帥帥小馬

    在笑貧不笑娼的社會,你如果全款買房,氣勢上會壓倒物業,如果你是個房奴,物業怕你個鳥,說白了,你沒錢人家欺負你,你牛逼物業在你眼裡算個球

  • 5 # 玩129296869

    這要看物業公司如果站在管理者,和利益最大化,那是無法合作的,關鍵是現行的物業基本都是和原開發商捆綁式的,弱勢群體的業主和有錢有勢的開發商,哪有道理。

  • 6 # 奉天樓市

    一、正確認識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關係是處理好兩者之間矛盾的基礎

    《 物業管理條例 》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講到,物業管理是業主透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重要責任主體。物業管理企業是按照合同提供以上活動的服務主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透過合同建立了關係,是在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的基礎上建立的,兩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

    業主透過市場競爭機制聘用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管理專案委託給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其實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業主要為佔有和消費物業管理服務支付一定的費用,所以,兩者是聘用與被聘用、委託與被委託、服務與被服務、提供商品與消費服務的關係,也是一種互利共贏、共生共榮的合作發展關係。

    二、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關係緊張的根源

    但在現實生活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兩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對立關係卻大於合作關係,本應該是和睦相處的兩個主體卻變成了對立的矛盾雙方。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糾紛屢屢發生:一方是要求“收費”,一方是“拒繳”;一方是指責,一方是謾罵;一方是原告,一方是被告;一方堅守陣地,一方要求解聘。在一些地方,雙方的關係甚至惡化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局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1. 政策宣傳不到位。

    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政策知識的瞭解程度都不夠。首先,不少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相關政策瞭解不多,甚至一些業主委員會成員也不能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管理制度,實施正確的監督管理,事事站在單方受益的角度考慮問題。而物業管理的從業人員對相關政策的學習也不夠,把握政策的能力不足,靠經驗管理,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據。

    2. 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不規範、服務質量不到位。

    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務不規範,員工服務意識差。相當一部分企業是從原來的房管部門或單位後勤部門轉製成立的,有的還延續著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觀念,員工還保留著原有的管理者身份,在工作中“霸氣十足”,淡化了自身的服務特徵。部分民營的物業管理企業為追求自身利潤,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提供了質價不符的服務。一些物業管理企業擅自處理由業主處分的事項,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需要業主轉變幾個觀念:1. 物業管理不是福利待遇,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提供的商品,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需要支付費用。2. 業主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對物業的管理,雙方是利益的共同體,其目標是一致的,無論發生什麼分歧,業主要採取平等、包容、協助、友好的態度思考問題,化解矛盾。3. 業主要分清事件的責任主體,物業管理企業不是出氣筒、替罪羊。社會的不良現象;政府的監督管理;相關政策的滯後和不合理;開發企業的違規操作;建設單位的施工質量;道路、交通、電信的不配套等等問題,絕大多數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的直接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有協調解決的責任,但不應該將矛盾轉嫁到物業管理企業身上。4. 業主要樹立公共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有時業主的言行,出於對自己既得利益的考慮,沒有顧及到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而影響到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開展。5. 業主在享受服務的同時,要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因為良好的服務需要透過有序的管理來實現,沒有管理也談不上服務。其次需要物業管理企業轉變幾個觀念:1. 物業管理企業的所用員工要正確認識管理與服務的關係。物業管理的本質是服務,需要透過科學的管理來實現高品質的服務。4. 物業管理企業的全體員工要轉變物業管理管物不管人的觀念。物業管理在服務的過程中要經常與業主或其他相關方聯絡溝通,這也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必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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