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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83211886617

    改名字的條件是什麼?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即是說,每個人都擁有改名字的權利,只是要依法變更。

    其次,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改名字的手續又是怎樣的呢?

    如果是年滿十八週歲的人直接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辦理就可以了,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影印件,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申請之後派出所會調查稽核,確認無誤之後再遞交上級分局進行再次稽核。稽核透過,就意味著改名成功,那麼你的戶口本姓名欄上就會出現曾用名"XXX"。

    如果是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改名字,則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其他正在羈押的人員,是不能改名字的。但如果處罰完或者已經出獄有案底的人,依舊能改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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