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現實中發生的校園欺凌,很多時候都與上述條文所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相互吻合,而這也決定了有關法律具備理所當然的適用性。最新公佈的“治理方案”,再次重申了這一已有的法律條款。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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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無處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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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UAN36966697
建議,對欺凌者嚴懲,哪怕是未成年,其實現在孩子什麼不懂。對其監護人重罰。雖然欺凌者有這樣那樣的不幸,但也沒理由製造不幸給別人。如果不及早管教與約束,未來只會加大對社會的傷害。如果不懲處,而且加大懲處力度,就是對無辜者不公平,對人們愛心的傷害,對邪惡的縱容。是有人說欺凌者還是個孩子,難道被欺凌者就不是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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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盧笑一笑
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該送工讀學校矯正和教育是正確的選擇。既兼顧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又起到了治病救人的效果。
舉雙手贊成。近期不斷出現的校園欺凌事件以及暴力事件,嚴重超出了一般違紀的範圍,已經觸及到了少年犯罪。
這已經不再是一般的教育能夠承擔的職能了。重啟工讀學校,對這樣的學生進行邊學習邊勞動改造,既是及時挽救本人,也是警示他人所必需的。
對少年違法,如果不給予一定的懲治,只會助長其囂張氣焰,甚至會給一些學生起到負面的帶頭作用。犯罪就該受到應有的懲罰,這即是維護法律尊嚴,也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記得老早有一部電影《少年犯》,講的就是如何改造犯罪青少年的事情。一群失足青少年在工讀學校,勞動改造,重新做人。
重啟工讀學校也是保護其他大多數同學利益的舉措。如果還讓這些人與其他同學一起學習,一起生活 ,對別人的安全威脅可想而知。
我贊成將這些孩子送到工讀學校學習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