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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露露兮兮

    這就是利益集團店大欺客的問題!業主共有的產權為什麼物業要收費!?還不是老百姓力單勢薄嗎!物業就是在剝削百姓利益!

  • 2 # 東方正義之箭

    關於物業的問題不是隨便亂說的!更不是反對的多就對!物業雖然不太得人心,但是物業牽連東最多的說法律法規,由於不懂法的太多,總是拿自己認為的方式方法說事,拿法律法規當兒戲!討論物業公司話題首先要了解一般的法律常識。《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民法通則》有幾個懂得?

  • 3 # 老子說TWTMNM

    小區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小區公共設施裝置共有產權場地車位都是業主所有,小區公共事務事項必須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任何其它組織個人都不得侵佔業主共有產權設施場地,否則就是涉嫌違法必須給予嚴厲打擊“掃黑除惡打保護傘”正在行動。

  • 4 # 八大槓人

    車位分地面車位,地下產權車庫和地下人防。。

    地面車位為全體業主共有,不能出租出售,但物業公司可以按規定收取管理費。。

    地下產權車庫,業主需要購買或租用。業主支付車庫款或租用款給開發商,使用期間另需繳納物業相關管理費用。

    地下人防產權屬於人防辦,使用權屬開發商。開發商不能出售產權,但可以出讓使用權。業主使用必須支付使用權購買或租用費用,並接受物業管理,繳納相關管理費用。。

    也就是說,除了地面車位可免費使用外,其他車庫都是有償使用。另所有車位車輛都需要繳納物業的管理費。

  • 5 # 大地水源空氣

    公攤都是重複性收費,而且比如十八層樓,一個單元被重複性36次。還他媽的收租車位。取消物業就對了。開發商也不是東西。

  • 6 # 使用者8181071531874

    理論上,土地歸業主共有,地上地下車庫都佔用了土地,必須分擔其土地成本。開發商或物業擁有其產權而出租,必須向業主交一定的租金,差額才是其利潤。售賣其產權,除應優先於業主之外,業主無權干涉其它,但分擔的土地成本是否願意體現在房價而使業主得利,那就是開發商的良心和物價局的良心問題,還有就是市場熱度問題了。為保護百姓利益,政府可以強制歸屬業主,多少錢則是市場說話!

  • 7 # 安安2085

    關於車位該不該賣,這就牽涉政府部門房管局的態度了,我認為房管局的態度有點曖昧。樓盤出售,必須有政府的幾個許可證,必須掛在售樓處顯著的地方。為什麼房管局不要求開發商也把車位能不能賣的有關檔案也掛在售樓部顯著的地方,讓人看個明白?一個小區的車位,包括地下地上車位的產權歸誰,房管局最清楚,但房管局不積極公佈,如果房管局能把每個小區的車位產權積極公佈,就不至於業主們迷迷糊糊,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 8 # 敏哥還是牛

    國賓中央區一號樓地下車位被開發商全部賣給了隔壁樓,隔壁樓整體買個了政府部門,所以現在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沒人管管不了啊!

  • 9 # 宜人生活

    眾所周知,小區內的車位分為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人防車位和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一點《物權法》已經明確。

    人防車位所佔用的地方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範圍,有著其特殊性,人防車位的產權具有模糊性。目前各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確定平時使用權人。但投資人是誰?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小區物業銷售之前,投資人當然是開發商,但隨著開發商物業的不斷出賣,投資人逐漸轉為全體業主。雖然人防車位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但業主不爭取,人防車位的使用權開發商不會主動讓出的。江西撫州公元一九五九小區在業委會的帶領下,經過多年努力,成功解決了地下人防車庫使用權的歸屬問題,率先在撫州實現了地下人防車庫使用權歸全體業主!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物權法》似乎也沒有完全肯定屬於開發商,因此也存在爭議。但目前都由開發商出售或出租。

    至於租金歸物業所有,題主的意思可能是,業主既然向開發商交了租金或購買了車位,為何還要向物業繳納租金。

    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租賃合同一般只約定開發商提供車位,不承擔停車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不負責車輛的引導和管理,不提供保潔、照明等,這些義務委託物業公司承擔。因此,業主繳納了車位租賃費後,還需向物業公司繳納服務費。大家應該注意到與開發商簽訂的車位使用租賃合同一般是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三方。

    業主購買車位也是同樣的道理。購買車位的業主僅享有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物業公司提供引導、管理、保潔、照明等服務,仍需收費。

    再簡單說個比喻,租賃房屋後除了給房東繳納房租外,起碼還得繳納水電費(除非房屋租賃費包括水電等費,但一般都不包括)。

    因此,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人防車位使用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但必須經過爭取;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物權法》似乎也沒有完全肯定屬於開發商,可能存在爭議。業主向開發商支付車位租賃費或業主購買車位後,仍需要向物業公司支付服務費用。

  • 10 # 春曉guo

    社群應該重新恢復管理小區物業。恢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普通百姓和窮人,節省點錢。讓全華人民都省點心。業主們現在已經沒有心思為物業操心了。應該讓業主們自主選擇,是用社群物業,還是用物業公司?不要把國外富人和有錢人才能用得起的物業公司,強加給中國的普通人和窮人。不要為某些個人和利益集團謀利。讓富人和有錢人去享用物業公司吧。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和窮人都享受不起。也操不起這個心了。這不是花錢買罪著嗎。

  • 11 # 我就是大花柚子

    物業車位分為兩種,一種地上車位,一種地下車位。地上車位本來就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停車費的話可以補貼物業費也可以返還給所有業主,但是收不收費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不能擅自決定。地下車位屬於開發商左右,可以賣可以租,由開發商自己決定,購買的地下車位,收不收物業費收多少由管理方也就是物業公司和購買車位的業主雙方決定。但是,現實生活中這些都是物業做主決定了,業主大部分沒有物業方面法律意思和基礎,可以學習物業管理條例,根據自己小區情況維護自己權利。

  • 12 # 燦哥26578385

    我個認為車位應該由業主所有,因為車位建在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上,但開發商收取一定的建設成本也是合理合法的,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是不合法的,除非透過業主同意!

  • 13 # 小哥很可愛jDsJ

    地面停車位是業主共有的,地下車庫需要看開發商備案,有大產權的就是地產的,無的就是業主共有。

    就算業主共有也需要向物業公司繳納車庫維護費用,因為車庫的照明,滲水,消防是需要物業來維護的,車庫的裝置佔物業裝置的一半。有些說憑什麼繳費?反問一句,物業憑什麼來管理沒有繳納管理費的區域。真當以為買了房就是買下一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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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生永遠沒有太晚的開始’這句話對你有什麼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