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紀律和監督中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十不準):
1.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定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2.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5.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6.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7.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8.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9.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10.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訊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二、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關於加強換屆風氣監督的通知》(鄂組發[2016]2號)有關規定(九個嚴禁)
嚴明紀律規定,落實“九個嚴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態度正風肅紀。
一是嚴禁拉幫結派,對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
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參與或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三是嚴禁買官賣官,對以謀取職務調整、晉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或者收受賄賂的,一律先停職或者免職,並依紀依法處理。
四是嚴禁跑官要官,對採取拉關係或者要挾等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嚴禁造假騙官,對篡改、偽造幹部檔案材料的,一律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六是嚴禁說情打招呼,對搞封官許願或者為他人提拔重用說情打招呼的,對私自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
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超職數配備幹部和違反規定程式選拔任用幹部的,一律宣佈無效,並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八是嚴禁跑風漏氣,對洩露、擴散涉及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內容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是嚴禁干擾換屆,對造謠、誣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一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紀律和監督中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十不準):
1.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定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2.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5.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6.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7.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8.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9.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10.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訊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二、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關於加強換屆風氣監督的通知》(鄂組發[2016]2號)有關規定(九個嚴禁)
嚴明紀律規定,落實“九個嚴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態度正風肅紀。
一是嚴禁拉幫結派,對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
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參與或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三是嚴禁買官賣官,對以謀取職務調整、晉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或者收受賄賂的,一律先停職或者免職,並依紀依法處理。
四是嚴禁跑官要官,對採取拉關係或者要挾等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嚴禁造假騙官,對篡改、偽造幹部檔案材料的,一律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六是嚴禁說情打招呼,對搞封官許願或者為他人提拔重用說情打招呼的,對私自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
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超職數配備幹部和違反規定程式選拔任用幹部的,一律宣佈無效,並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八是嚴禁跑風漏氣,對洩露、擴散涉及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內容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是嚴禁干擾換屆,對造謠、誣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一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