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號與身份證號碼一致。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碼是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唯一標識。
個人社會養老保險帳戶:
一、社保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目前為身份證號碼)及職工有關檔案材料,為每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二、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
1. 職工本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
2. 企業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一定比例劃轉計入個人帳戶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為職工本人繳納工資的12%;1998年7月1日後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計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 前兩項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三、個人帳戶按月記載,每月25日為記帳截止日。欠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當月不予記載,補繳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後予以記載。欠繳以後繳納的費用,先衝當月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剩餘部分按前欠本金和利息、滯納金的順序抵衝。
四、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省勞動行政部門每年公佈的社會養老保險利率及月積數按年結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結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為一結息期)。
五、職工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重新繳費後,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累計計算。
六、經辦機構每年透過企業向職工發放個人帳戶對帳單,經職工簽字後按年度依次貼上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管。對帳單送達企業後60天內無異議者,即視同認可。
七、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支付的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完後,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死亡。
八、職工流動,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檔案關係,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社會保障號與身份證號碼一致。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碼是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唯一標識。
個人社會養老保險帳戶:
一、社保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目前為身份證號碼)及職工有關檔案材料,為每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二、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
1. 職工本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
2. 企業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一定比例劃轉計入個人帳戶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為職工本人繳納工資的12%;1998年7月1日後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計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 前兩項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三、個人帳戶按月記載,每月25日為記帳截止日。欠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當月不予記載,補繳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後予以記載。欠繳以後繳納的費用,先衝當月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剩餘部分按前欠本金和利息、滯納金的順序抵衝。
四、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省勞動行政部門每年公佈的社會養老保險利率及月積數按年結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結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為一結息期)。
五、職工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重新繳費後,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累計計算。
六、經辦機構每年透過企業向職工發放個人帳戶對帳單,經職工簽字後按年度依次貼上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管。對帳單送達企業後60天內無異議者,即視同認可。
七、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支付的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完後,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死亡。
八、職工流動,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檔案關係,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