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紀律的核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黨內的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規定:
(1)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
(2)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並向選舉產生它們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援和互相監督。
(6)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必須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不允許任何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人凌駕於黨的紀律之上。
(7)黨內不允許搞派別組織進行派別活動,也不允許在黨外參加和支援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違犯了黨的組織紀律,都應當受到黨的紀律的追究。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全黨同志必須自覺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堅決維護中央權威。
工作紀律:
1、不得翫忽職守、貽誤工作。如果公務員翫忽職守、貽誤工作,勢必會影響公務的及時處理,打亂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後果嚴重,還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以必須嚴格禁止此類行為發生。
2、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的決議和命令是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紀律和要求,是保證國家機關係統正常運轉的必然要求。
3、不得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論是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的批評,還是下級公務員對上級提出的建議,都可以幫助、督促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更好地執行公務。因此,對採用高壓手段打擊報復的公務員,必須施以處分。
4、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公務員必須奉行的職業道德和工作準則。
5、不得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這是作為公務員的起碼條件,也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之一;保守國家秘密還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
組織紀律的核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黨內的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規定:
(1)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
(2)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並向選舉產生它們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援和互相監督。
(6)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必須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不允許任何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人凌駕於黨的紀律之上。
(7)黨內不允許搞派別組織進行派別活動,也不允許在黨外參加和支援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違犯了黨的組織紀律,都應當受到黨的紀律的追究。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全黨同志必須自覺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堅決維護中央權威。
工作紀律:
1、不得翫忽職守、貽誤工作。如果公務員翫忽職守、貽誤工作,勢必會影響公務的及時處理,打亂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後果嚴重,還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以必須嚴格禁止此類行為發生。
2、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的決議和命令是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紀律和要求,是保證國家機關係統正常運轉的必然要求。
3、不得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論是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的批評,還是下級公務員對上級提出的建議,都可以幫助、督促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更好地執行公務。因此,對採用高壓手段打擊報復的公務員,必須施以處分。
4、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公務員必須奉行的職業道德和工作準則。
5、不得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這是作為公務員的起碼條件,也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之一;保守國家秘密還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