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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udtyf23171

      (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無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二)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  (三)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不同於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  (四)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確保財政收入。  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絡,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  (五)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並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相關法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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