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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縱橫觀之

    隨著版權意識的重視,越來越多的閱讀和視聽服務都開始收費了,說起來,小編真懷念以前資源隨意下載的年代,不過仔細想想,其實版權所有人這麼做也無可厚非,畢竟人家也要生活啊,可即便如此嚴格的查堵防漏,盜版的的手段還是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剛在電影院上映的電影,第二天網上就出現槍版了,也不得不歎服盜版技術手段的高明。

    其實侵權、盜版是古來就有的。從宋代開始,盜版日多。書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出版物,就在書末印上一段版權宣告。如明代陳氏刻的《皇明文集》,其宣告只有六個字:“敢有翻刻,必究。”這和現在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何其相似。

    唐代司天監每年印有曆本公開發賣。四川因離長安很遠,就無曆本運到。安祿山之亂時,唐僖宗從長安逃到四川,卻見市場上有私人印的歷本出售。各本的月大月小不一樣,與政府發賣的標準本有別,而賣的人都說自己的歷本是正確的。當地人把他們送到官府究罪。官說:“你們不是爭月的大小嗎?差個一天半天有什麼關係?這是小事。”於是把當事人趕出了公堂。

    十分明顯,四川的商人是翻印司天監的歷本,用今天的話來說,是侵權,或者說是“盜版”。這本是違法事件,所以出錯也無法避免,審判官應該依法對侵權者追究責任。哪知這個官偏偏是個糊塗官,胡說幾句,一場盜版案也就不了了之。

    古代由於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印書比手抄容易,這就給盜版帶來了方便,因而從宋代開始,盜版日多,迫使政府不能不管,於是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羅璧《識遺》一書說:“宋興,治平以前,猶禁擅鐫,必須申請國子監……”

    沒有申請而“擅鐫”,也就是私自刻版,那就方便了盜版,要依法處理的。在宋代,除了國子監刻印的一般經書以外,如有“新刊行文字”,必先將副本呈送官府看樣,一方面是防“異端邪說”,另一方面也是怕有人以刻新書為名,幹那盜版的勾當。若有不遵法而行的人,則採取具體措施給予打擊。

    對合法出版物給予保護還有事前張貼榜文,說明某書由某處某人所出,他人不得“專一翻版”。這樣的榜文,既是事前預告出書資訊,也是給盜版者一個警告。直到明清還是這樣的。

    除了官府幹涉外,書商自己也有保護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們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備案,以示合法,他人無權翻刻。

    書商的保護措施還有:在書末印上一段版權宣告。如元代陳在刻《古今韻會舉要》一書時,宣告如下:“實昨承先師架閣黃公在軒先生委刊《古今韻會舉要》,凡三十卷……今繡諸梓,三複讎校,並無訛誤,願與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篇系私著之文,與書肆所刊見成文籍不同,竊恐嗜利之徒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纖毫爭差,致誤學者,已經所屬陳告乞行禁約外,收書君子,伏幸藻鑑。後學陳謹白。”

    這樣的宣告,當時用的人頗多,不過說法各有不同,字數有多有少而已。案子多不了了之

    這類宣告,古人稱為“牌記”。“牌記”式樣並非一律,也不是明時才有。宋刻《東都事略》目錄後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十六字,分兩行寫,外用邊框。

    但是,“牌記”能起多大作用,就很難說了,因為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構成侵權、盜版之罪的人有得是,原書商或著者將這些人告到官府,如果原告是“有力之家,聲氣廣通”,還可以得行其志;一般的,官府對這類官司是一隻眼睛睜,一隻眼睛閉,往往如本文開頭說的皇曆曆本的案子,不了了之。

  • 2 # 混剪吧雷哥

    盜版,作為市場逐利的一種惡劣手段,是伴隨著印刷術的發明普及而產生的。在印刷術發明以前,文籍的傳佈尚賴手寫抄錄,基本無版權可言。我們都知道“洛陽紙貴”的典故。說是西晉詩人左思完成《三都賦》,“豪貴之家競相傳寫,洛陽為之紙貴”。以現代眼光看,這已經構成侵權,但當時的左思不會介意,畢竟詩人的文名需要藉此傳揚,而詩文早被認定是進身之階。等到相似的事情落到清代大文人袁枚身上卻別是一番滋味了。在他得知著作被不斷翻印而自己又鐵定得不到任何實惠的時候,發出了“左思悔作三都賦,枉是便宜賣紙人”的浩嘆。正是“彼一時,此一時”。版權意識的覺醒,使古人開始品嚐到版權帶去的實利以及維權的苦澀。

    印刷術的真正普及實從宋代開始。隨著造紙原材料和造紙技術的不斷髮展進步,書籍生產成本大大降低,並逐漸轉化成常見的都市商品,書籍遭遇了空前的市場需求,刻書事業獲利甚豐。宋代出版業十分發達,書坊、書肆林立,全國多地形成了刻書中心。這一切也給盜版打開了方便之門。

    司馬光曾在《記<歷年圖>後》一文中談到他的著作《歷年圖》被盜印的情況。他自覺“其書雜亂無法,聊以私便於討論,不敢廣佈於他人也”,本不打算刊印流傳。誰料這本書被書商變換名目,以《帝統》之名出版,而且隨意增刪,改變目次,出現許多錯誤。無奈之下,司馬光只得出資另行刊正,“使復其舊”。

    蘇軾也是當時深受盜版之苦的文人之一,他曾多次寫信向朋友抱怨,“世之蓄軾詩文者多矣,率真偽相伴,又多為俗子所改竄,讀之使人不平”,“某方病市人逐於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板,況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脫誤,其間亦有他人文也”。

    南宋朱熹為世碩儒,作品一紙風行。曾自印自售《論孟精義》一書,同樣慘遭非法盜印。司馬光、蘇軾、朱熹皆為一代文宗,每有所作,士子捧讀,市人為利所驅,喜歡翻刻他們的作品,也是可以想見的事情。至明清,市井階層擴大,通俗文學(特別是小說)蓬勃發展,書稿需求量大,侵權、盜版行為也更為猖獗。一些書商,或刪節,或摘抄,或照搬,或彙編,或跟風而仿作,翻刻、盜版、假冒、偽託他人之名刻書的現象十分普遍。如明萬曆年間建安著名書商餘象鬥,眼紅《西遊記》的熱銷,倒騰出兩部仿作,曰《南遊記》、《北遊記》。作為書坊主,所編小說,利益為先,跟風求快,連抄帶湊,十分拙劣。對他這種行為,馬幼垣先生將他稱為“放膽明搶的文抄公”。除了小說銷路很廣,科舉參考書也都賣得很好。明清以八股取士,對八股寫作套路予以編集解析的時文選本便成為舉子們的“紅寶書”,所以一出便成暢銷書,併成為書店常年有售的品牌讀物。《儒林外史》中,馬二先生為書局選一部書,酬金就有一百多兩銀子。第十四回,馬二先生遊西湖,路過一家書店,“店裡帖著報單,上寫:‘處州馬純上先生精選《三科程墨持運》於此發賣’。” 書賣得好就容易被盜版,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在小說和科舉參考書之外,古代經典、通俗讀物、課本、工具書等方方面面,只要有利可圖,就有被盜版的可能。

    既然盜版之風如此猖獗,那古人是如何防盜版的呢?

    官府幹預

    1.提前申請,不得擅鐫(獲得官方許可)

    3.張貼榜文(新書預告,同時提倡正版、警示盜版)

    這些做法,自宋迄清,基本得到了延續。而除了沒有成文法、不能提供製度性保護這一缺陷(直到清朝滅亡前一年,即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中國才誕生了首部版權保護法規《大清著作權律》),大體上還是相當周密的,顯示出了古人的智慧。可惜的是,古代交通、訊息不發達,州府縣之間鞭長莫及,這都給盜版以可乘之機。而且官府的行政庇佑在大多數的時候都不太管用,即使訴訟勝利,得行其志,處罰的方式也不過是“追人毀板”、“追板劈毀”等。更多的時候,是對盜版的無可奈何。

    書商自己的防盜版措施

    為什麼只是書商呢?這裡要說明一下,古代版權保護只侷限於翻印的版權,而忽視了作者的著述權。盜版的直接利益受害者是書商。所以,書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出版物,會在書末印上一段版權宣告,稱為“牌記”,又稱“牌”、“書牌”、“木記”等。

    高士裡藏板

    牌記有標誌(商標,廣告)和告示(版本,警示)的性質。牌記式樣並非一律,字數也有多有少,內容一般包含作者、出版者、版權說明等,頗類似於現在的圖書版權頁。迄今發現最早的版權例證是宋代程舍人刻印的《東都事略》,其目錄後有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版。”又如明代陳氏刻《皇明文集》,其宣告只有六個字:“敢有翻刻,必究”。這和當下圖書版權頁所印之“版權所有,不得翻印”、“版權所有,違者必究”何其相似!

    翻刻必究

    不過,這種辦法同樣不能制止盜版,而且漏洞很大。比如可以把牌記挖掉,即使是原樣復刻也未嘗不可。再說,文字宣告何曾有約束力?這種情況下,一些版權宣告,便由警告轉至詈罵,妄想施以道德報復、詛咒,就很可笑了。如京都本立堂本《彭公案》之牌記:“如翻此板,男盜女娼”,寶文堂刻本《彭公案》之牌記:“翻此板者,即我子孫” 。至於前文提到的建安書商餘象鬥,因不堪圖書頻頻被盜印之苦,刊刻《八仙出處東遊記》一書時,特意在卷首寫了篇小“引”,對盜印行為大加斥責:“亦有逐利之無恥,與異方的浪棍,遷徙之逃奴,專欲翻人已成之刻者。襲人唾餘,得無垂首而汗顏。無恥之甚乎!故說。”他倒是罵痛快了,卻未曾想自己也是侵權抄湊之人。

  • 3 # 雙面刀剪輯

    古代由於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印書比手抄容易,這就給盜版帶來了方便,因而從宋代開始,盜版日多,迫使政府不能不管,於是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羅璧《識遺》一書說:“宋興,治平以前,猶禁擅鐫,必須申請國子監……”

    對合法出版物給予保護還有事前張貼榜文,說明某書由某處某人所出,他人不得“專一翻版”。這樣的榜文,既是事前預告出書資訊,也是給盜版者一個警告。直到明清還是這樣的。

    除了官府幹涉外,書商自己也有保護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們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備案,以示合法,他人無權翻刻。

  • 4 # 凕眼夜鴉

    很多人都聽過“洛陽紙貴”的典故,說的是西晉太康年間,有位名不見經傳的詩人左思,寫了一篇名為《三都賦》的文章,因為邀請當時著名的文學家皇甫謐為其作序,讓《三都賦》很快風靡,“於是豪貴之家競相傳寫,洛陽為之紙貴”。

    可見,作為一名“草根文人”,左思不但不介意人們傳抄自己的作品,而且為了儘快出名,引起朝野關注,還邀請名人作序以提高文章的知名度。

    事實上,“盜版”問題的出現並引起著作者和國家的關注是在宋代。

    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大大降低了人們手抄書的勞動強度,同時也為大規模的“盜版”行為提供了便利。海南黃花梨領航品牌真格海黃指出,司馬光曾在其《記歷年圖後》一文中談到其著作《歷年圖》被盜印的情況。

    可沒料到,這本書竟被書商刻印,還隨意增刪內容,改變原書卷數,甚至將其書名更改為《帝統》,並廣為傳播,嚴重損害了司馬光的聲譽和利益。

    無奈之下,司馬光只好自己出資另行刊印,以便糾正前書之誤。

    與司馬光的經歷相似,蘇東坡也是當時深受盜版之苦的文人之一,蘇軾有一次給朋友寫信抱怨:“某方病市人逐於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板,況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脫誤,其間亦有他人文也。”

    自己的書被盜版不說,盜版書粗製濫造,錯字漏字現象比比皆是,甚至還把其他人的文字摻雜進來,讓蘇軾看後氣得恨不能親自去毀其印版。

    面對盜版猖獗的問題,真格海黃指出,早在北宋時期,政府就出臺了保護政府印刷物的權威性法令,到了南宋時期,刻印書籍者可請官府出面進行版權保護,如遇盜版情況,處罰的方式如“追人毀板”“追板劈毀”等。

    對於古代作家來說,反盜版最有名氣的要數明末清初的戲曲家李漁。

    為了避免各種中間商的盤剝和書商的盜版事件出現,他的小說、戲劇和詩文集以及各式雜著的出版,大多都是自己印刷和自辦發行,在當時這種方法對打擊盜版還是十分有效的。

    真格海黃指出,若從利益角度上講,書商才是“盜版”的最大受害者。

    為此,古代書商也想了很多辦法杜絕社會上的盜版和翻印問題。宋代時,書商已經有了保護自己出版物的措施,就是把出版物向政府備案,以示合法,他人無權翻刻。

    在元代,《古今韻會舉要》一書就有宣告:“實昨承先師架閣黃公在軒先生委刊《古今韻會舉要》,凡三十卷……願與天下士大夫共之。

    但是篇系私著之文,與書肆所刊見成文籍不同,竊恐嗜利之徒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纖毫爭差,致誤學者,已經所屬陳告乞行禁約外,收書君子伏,伏幸藻鑑。後學陳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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