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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aimi32709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擴充套件資料《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發現吸菸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一)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禁菸場所管理責任單位切實做到“四有一無一勸阻”四有就是一要有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二要開展禁止吸菸檢查並有相關記錄;三要有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四要有控煙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一無就是不得提供煙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一勸阻就是對在禁菸場所內的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對於違反《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規定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沒做到“四有一無”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沒做到“一勸阻”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該條例明確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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