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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寇天一

    規避招標擾亂了正常的建設市場的秩序,使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容易誘發腐 敗。但有些情況下,確實可能是對法律法規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況有誤解而客觀上造成了 規避招標。那麼,實踐中,如何正確認識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況呢?應該堅持以下幾條原 則: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 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專案。

    一些建設單位隨意定義“應急工程”,規避 招標。有的業主以時間緊迫、任務重大為藉口,將正常工程定義為“應急工程”,只在小 範圍釋出招標公告,甚至直接確定承包人。在招標實踐中,筆者發現有招標人故意濫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需要 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這一條是濫 用最多的。比如,某工程,第一期是某公司中標,過幾年後第二期啟動建設,也直接指定 這家公司施工。說是第二期和第一期有連續性,需要向原中標人釆購工程或貨物,這就是 典型的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條款來打擦邊球,故意歪曲法規。

    正常招標 的專案都是在“Sunny”下進行的,而所謂的不招標專案,往往是在工程承攬過程中,某個 或某些關鍵人物就成了施工單位攻關的物件,容易導致錢權交易,產生腐敗。當然最常見的是,個別單位或個別領導招標意識淡薄,多以時間緊、任務重、搶進度 等為由來規避招標。

    有些部門單位對政府工程“要招標”的認識已普遍趨於一致,但對 “怎麼招”的認識比較模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12月英文縮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