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也篇第六」29 正而不邪謂之中,行之有效謂之庸
【原文】
子曰:“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
【譯文】
孔子說:“中庸之道對養成仁德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但很久以來都少有通此道者。”
【註釋】
“中”,內也,合也,正也。清代著名學者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曰:“中,內也。內者、入也。然則中者,別於外之辭也,別於偏之辭也,亦合宜之辭也”。也就是說,入於仁、合於義、正而不邪,謂之“中”。很多人將“中”訓作“和”,但段玉裁認為“和”非“中”之訓,段氏曰:“俗本和也。非是。當作內也。”
“庸”,用也,功也。庸字會意,從用,從庚。《說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萬物皆肅然更改。秀實新成。象秋時萬物庚庚有實也”。是故用之而可更事、行之而有功效,謂之“庸”。
“為德”,養成仁德。“為”在此處作動詞用,當“造、作”解,如“為政、為學”之類。
“其至”,最高、最佳之類。“其”,此處為語氣助詞,附於形容詞前後,起強化作用。
“民”,指懂得中庸之道者。
“鮮”,音“顯”,非常少。
【評析】
有學者根據本章內容,認為“中庸是孔子的最高道德標準”。這應當是將“為德”之“為”當作“是”來解讀的結果。
另有學者認為,“庸,平常也”;“中庸之人,平人常人也。中庸之道,為中庸之人所易行。中庸之德,為中庸之人所易具。故中庸之德,乃民德”。“中庸”若果如此“平常、易行、易具”,孔子怎麼可能會說出“民鮮久矣”的話來?
通常是將中庸看作是一種折衷調和的思想,將其理解為“待人處事不偏不倚,無過無不及”,也就是所謂的“中道”,認為中道就是不偏於對立雙方的任何一方,使雙方保持均衡,互相牽制,互相補充。但從“中庸”兩字的本義來看,這種解讀很值得商榷。
“中”的本義是“內”。內者,入也。而孔子尚仁,“里仁為美”。故內懷仁道,而所行皆入於仁、合於義,是故正而不邪,此之謂“中”。
“庸”的本義是“用”。《說文》曰:“用,可施行也”。就是說,庸是指可行、可操作,而非指“常”。另外,“庸”字會意,從用,從庚。因此其中還有“庚”的含義。《說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萬物皆肅然更改”。這就是說,“庸”的“可施行也”,還必須要能發揮“更改”的作用。又《說文》曰:“庚,象秋時萬物庚庚有實也”。這就是說,“更改”還必須要產生有益的成果。因此,“庸”必須是“可施行”的、具有“更改”作用的、且其“更改”作用必須是能產生有益成果而不能是具有破壞性的。這也是“庸”的衍生義之一為“功”的原因。故行之有效謂之庸。
由此可見,“中”是指宗旨,“庸”是指路徑。“中庸”其實是一種方法論,而不是“道德”,更不是所謂的“儒家的最高道德”。儒家的最高道德只有一個,就是“仁”。“中庸”只是實現“仁”的路徑和方法。
孔子說,中庸之道“民鮮久矣”,這並非是誇大之詞,因為連孔子的愛徒子貢都不懂中庸之道。《呂氏春秋》載有“子貢贖人”一事,說的是魯國曾有法律:如果有人贖回在國外淪為奴隸的魯華人,可以到國庫報銷贖金。有一次,子貢贖回了一個人,卻拒絕了國家的補償金。
子貢無私奉獻、為國紓難,本以為自己做了一件大好事,不料卻因此遭到了孔子的嚴厲批評。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就在於子貢此舉有違“中庸之道”。子貢“贖人”是仁義之舉,可以稱之為“中”,但其“不受金”之舉卻屬不“庸”。
贖人而不受金,是重義輕利的仁德之舉。子貢身為“富至千金”的有德君子,行之不難,是為“可施行也”。但如此“施行”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和後果呢?
魯國是有名的禮義之邦,人民識廉知恥。因此,那些已經受金和準備受金的人在聽說了傳得沸沸揚揚的子貢贖人而不受金的“義舉”後,都頗感難為情。為了不讓自己顯得不廉,這些人就只好也不受金。可是一來魯國富人少而貧者多,且貧者財力有限,只出不進,則難以為繼;二來常人德行有限,舍財頗難。因此,子貢的“義舉”所產生的效應就是大家雖然也都不再受金,卻也都停止了贖人的舉動。
孔子早就料到會是這種結果,因此就嚴厲批評了子貢:“你真是大錯特錯了!從今以後,魯華人將不會從別國贖回奴僕了。領取國家的補償金,無損你的德行。但不領取補償金,將使魯國再也沒人肯贖人回來了。”
可見,子貢贖人而不受金之舉於子貢而言雖然“可施行”,也產生了“更改”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卻是破壞性的,而非建設性的。因此,子貢贖人而不受金,顯然不是“中庸”,而是“中”而不“庸”。
子貢錯就錯在沒有將自己的不受金之舉嚴格保密,將只適合於少數君子的做法示範給了當時的魯國大眾。但對於常人而言,只有贖人而受金才“可施行”,贖人而不受金則是很難“施行”的。因此,聖人、君子和常人,各有各的中庸之道。子曰:“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故常人行不了君子的中庸之道,君子也行不了聖人的中庸之道。
《了凡四訓》在論及子貢贖人時說:“夫聖人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道可施於百姓,非獨適己之行也”。“夫聖人舉事”必為“中”;“教道可施於百姓”是“可施行”,“可以移風易俗”是有更改之功及有益之果,此即可行亦且有效,故為“庸”。也就是說,聖人做事,都是示範適合於百姓的“中庸之道”,而不會示範只適合於聖人的“中庸之道”。只有這樣,百姓效仿聖人之舉才會可行亦且有效,移風易俗的目的也才有可能達到。
在本案例中,子貢的正確做法,就是贖人受金,行為世範。若還有為國紓難之心及財力,則可將所受之金以其它名義另行捐獻或行慈善。如此而行,方為“子貢”之中庸。
“中庸”之於事理,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因人而異,因時而移的。“中庸”之道簡而言之,就是正確的人、在正確的時間和正確的地點、以正確的方式所行的正確之事。
近代以來,由於各種歪曲和庸俗化的解讀,“中庸之道”曾飽受批判。人們把“中庸”與平庸、妥協、不思進取和頑固保守等同起來,甚至認為“中庸之道”是“維護專制統治的精神武器”。這顯然是誣罔不實之辭。因為以中庸之理觀之,古時專制,是庸而不中;古時民主,是中而不庸;今時專制,是不中不庸;今時民主,方為真正“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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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也篇第六」29 正而不邪謂之中,行之有效謂之庸
【原文】
子曰:“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
【譯文】
孔子說:“中庸之道對養成仁德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但很久以來都少有通此道者。”
【註釋】
“中”,內也,合也,正也。清代著名學者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曰:“中,內也。內者、入也。然則中者,別於外之辭也,別於偏之辭也,亦合宜之辭也”。也就是說,入於仁、合於義、正而不邪,謂之“中”。很多人將“中”訓作“和”,但段玉裁認為“和”非“中”之訓,段氏曰:“俗本和也。非是。當作內也。”
“庸”,用也,功也。庸字會意,從用,從庚。《說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萬物皆肅然更改。秀實新成。象秋時萬物庚庚有實也”。是故用之而可更事、行之而有功效,謂之“庸”。
“為德”,養成仁德。“為”在此處作動詞用,當“造、作”解,如“為政、為學”之類。
“其至”,最高、最佳之類。“其”,此處為語氣助詞,附於形容詞前後,起強化作用。
“民”,指懂得中庸之道者。
“鮮”,音“顯”,非常少。
【評析】
有學者根據本章內容,認為“中庸是孔子的最高道德標準”。這應當是將“為德”之“為”當作“是”來解讀的結果。
另有學者認為,“庸,平常也”;“中庸之人,平人常人也。中庸之道,為中庸之人所易行。中庸之德,為中庸之人所易具。故中庸之德,乃民德”。“中庸”若果如此“平常、易行、易具”,孔子怎麼可能會說出“民鮮久矣”的話來?
通常是將中庸看作是一種折衷調和的思想,將其理解為“待人處事不偏不倚,無過無不及”,也就是所謂的“中道”,認為中道就是不偏於對立雙方的任何一方,使雙方保持均衡,互相牽制,互相補充。但從“中庸”兩字的本義來看,這種解讀很值得商榷。
“中”的本義是“內”。內者,入也。而孔子尚仁,“里仁為美”。故內懷仁道,而所行皆入於仁、合於義,是故正而不邪,此之謂“中”。
“庸”的本義是“用”。《說文》曰:“用,可施行也”。就是說,庸是指可行、可操作,而非指“常”。另外,“庸”字會意,從用,從庚。因此其中還有“庚”的含義。《說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萬物皆肅然更改”。這就是說,“庸”的“可施行也”,還必須要能發揮“更改”的作用。又《說文》曰:“庚,象秋時萬物庚庚有實也”。這就是說,“更改”還必須要產生有益的成果。因此,“庸”必須是“可施行”的、具有“更改”作用的、且其“更改”作用必須是能產生有益成果而不能是具有破壞性的。這也是“庸”的衍生義之一為“功”的原因。故行之有效謂之庸。
由此可見,“中”是指宗旨,“庸”是指路徑。“中庸”其實是一種方法論,而不是“道德”,更不是所謂的“儒家的最高道德”。儒家的最高道德只有一個,就是“仁”。“中庸”只是實現“仁”的路徑和方法。
孔子說,中庸之道“民鮮久矣”,這並非是誇大之詞,因為連孔子的愛徒子貢都不懂中庸之道。《呂氏春秋》載有“子貢贖人”一事,說的是魯國曾有法律:如果有人贖回在國外淪為奴隸的魯華人,可以到國庫報銷贖金。有一次,子貢贖回了一個人,卻拒絕了國家的補償金。
子貢無私奉獻、為國紓難,本以為自己做了一件大好事,不料卻因此遭到了孔子的嚴厲批評。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就在於子貢此舉有違“中庸之道”。子貢“贖人”是仁義之舉,可以稱之為“中”,但其“不受金”之舉卻屬不“庸”。
贖人而不受金,是重義輕利的仁德之舉。子貢身為“富至千金”的有德君子,行之不難,是為“可施行也”。但如此“施行”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和後果呢?
魯國是有名的禮義之邦,人民識廉知恥。因此,那些已經受金和準備受金的人在聽說了傳得沸沸揚揚的子貢贖人而不受金的“義舉”後,都頗感難為情。為了不讓自己顯得不廉,這些人就只好也不受金。可是一來魯國富人少而貧者多,且貧者財力有限,只出不進,則難以為繼;二來常人德行有限,舍財頗難。因此,子貢的“義舉”所產生的效應就是大家雖然也都不再受金,卻也都停止了贖人的舉動。
孔子早就料到會是這種結果,因此就嚴厲批評了子貢:“你真是大錯特錯了!從今以後,魯華人將不會從別國贖回奴僕了。領取國家的補償金,無損你的德行。但不領取補償金,將使魯國再也沒人肯贖人回來了。”
可見,子貢贖人而不受金之舉於子貢而言雖然“可施行”,也產生了“更改”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卻是破壞性的,而非建設性的。因此,子貢贖人而不受金,顯然不是“中庸”,而是“中”而不“庸”。
子貢錯就錯在沒有將自己的不受金之舉嚴格保密,將只適合於少數君子的做法示範給了當時的魯國大眾。但對於常人而言,只有贖人而受金才“可施行”,贖人而不受金則是很難“施行”的。因此,聖人、君子和常人,各有各的中庸之道。子曰:“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故常人行不了君子的中庸之道,君子也行不了聖人的中庸之道。
《了凡四訓》在論及子貢贖人時說:“夫聖人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道可施於百姓,非獨適己之行也”。“夫聖人舉事”必為“中”;“教道可施於百姓”是“可施行”,“可以移風易俗”是有更改之功及有益之果,此即可行亦且有效,故為“庸”。也就是說,聖人做事,都是示範適合於百姓的“中庸之道”,而不會示範只適合於聖人的“中庸之道”。只有這樣,百姓效仿聖人之舉才會可行亦且有效,移風易俗的目的也才有可能達到。
在本案例中,子貢的正確做法,就是贖人受金,行為世範。若還有為國紓難之心及財力,則可將所受之金以其它名義另行捐獻或行慈善。如此而行,方為“子貢”之中庸。
“中庸”之於事理,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因人而異,因時而移的。“中庸”之道簡而言之,就是正確的人、在正確的時間和正確的地點、以正確的方式所行的正確之事。
近代以來,由於各種歪曲和庸俗化的解讀,“中庸之道”曾飽受批判。人們把“中庸”與平庸、妥協、不思進取和頑固保守等同起來,甚至認為“中庸之道”是“維護專制統治的精神武器”。這顯然是誣罔不實之辭。因為以中庸之理觀之,古時專制,是庸而不中;古時民主,是中而不庸;今時專制,是不中不庸;今時民主,方為真正“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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