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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採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專案。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專案,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儘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儘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稽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稽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稽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稽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透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稽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稽核人員,應實行先稽核、後審批的程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資料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彙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鉅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範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範圍和一定金額範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透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範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瞭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和金額範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範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式上簡化審批程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專案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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