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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蓮蓮的毛孩子

    歐封建制度的形成過程

    西歐封建制度的形成,具有兩條相輔相成的線索,一是封主封臣制和封土製的形成和變化過程,一是自由農民的農奴化過程,我們把這兩個過程稱之為封建化過程.

    ⒈西歐封建化過程的起點——薩利克法典

    法蘭克人五世紀時分為兩支,一支遷萊茵河中游,稱河濱一里普阿爾人,一支進入北高盧,稱海濱一薩利克人,即克洛維為王的那一支.

    薩利克法典是薩利克人的習慣法彙編,形成於六世紀初, 511 年前後.它反映了五、六世紀法蘭克人在進入高盧以後的社會生活狀況,既包含了日耳曼人的社會因素,也反映了一些高盧一羅馬人的社會因素.西歐社會的封建化過程,就以此為出發點.

    克洛維進入高盧後,把所佔領的無人居住的土地交給法蘭克人的農村公社,他自己佔有羅馬皇室的土地,並把一部分賞賜給貴族和親兵,形成日耳曼大土地所有制,對高盧一羅馬地主和教會的大地產,則很少侵犯.所以法典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就有三種: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王室土地所有制,貴族地主土地所有制.

    一般認為,農村公社是從氏族公社發展而來的自由農民的社會組織,特點是土地公有私耕,行政自治.但也有人認為,它是在中世紀地主莊園內重新形成的.

    ⒉自由農民的農奴化

    最初,法蘭克自由農民都是公社成員,有權利和義務參加戰爭,分取佔利品,使用公社土地,參加社員大會.到六世紀下半葉,國王希爾伯利克( 561 ~ 584 年)頒佈一道修改薩利克法典的敕令,規定死者如無子嗣,土地由其女兒繼承,而不再交還公社.這樣,公社的耕地逐漸變為可以買賣的自主地.這時的公社稱作馬爾克.公社農民內部的經濟分化加劇.

    但是,法蘭克農民農奴化的主要原由,並不是經濟分化的結果,因為當時系自然經濟,經濟分化緩慢,而主要是外部暴力所造成.外部暴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教俗貴族地主利用特權強力兼併公社農民的自主地,失去土地的農民被迫投靠大地主,逐漸變成農奴.二是 6 ~ 10 世紀戰爭兵役頻繁,對外擴張,外族入侵,社會不安定,豪強官吏勒索,這一切使自由農民無法進行正常的農業生產;另一方面,軍事制度也有變化,從原來的步兵或輕裝騎兵發展成為重灌騎兵,戰鬥力加強,但費用開支也大大增加.據估計,當時四家小農方能裝備一名騎兵.這種狀況,使許多農民乾脆就近尋找一教俗貴族保護,把土地交給貴族而由自己耕種,只向此貴族一人納稅服役,既避免了官府沉重的軍役、捐稅,也避免了他人的勒索和盜匪的搶劫,此稱為“委身式”,也叫“投托”.久之,這些農民就變成了農奴.他們在法國被稱為“維蘭”.

    在法國,還有一些農奴稱為“塞爾夫”( serf ) , 他們大多是奴隸的子孫,地位比維蘭更低.維蘭實際是永久性佃農,份地世襲,勞役有一定傳統標準.塞爾夫則由主人任意剝削,並可隨土地一併買賣.一般來說,維蘭比自由農、佃農的境遇往往要好.

    八世紀前半期查理·馬特采邑制改革以後,法蘭克農民農奴化程序加速.

    847 年,西法蘭克國王禿頭查理的墨爾森法令規定,“任何自由人都必須選擇一主人,或是國王,或是國王的臣屬”.

    自由農民的農奴化過程一直延續到 11 世紀.

    封主封臣制與封土製的形成與發展

    第一階段:墨洛溫王朝時期,六、七世紀,國王採取賜地封土的辦法給其官員,封地與公職相聯絡,這種土地分封是無條件的,久而久之,大貴族勢力上升,國王軍事經濟實力削弱.

    第二階段:到八世紀查理·馬特任宮相時,進行采邑制改革,將封地與附庸制度結合起來,從而向西歐封建制度邁出了極其重要的一步.采邑制改革的另一契機是軍事制度發生變化.西歐在與阿拉伯人的接觸中,學會了使用馬蹬,馬蹬的出現,使騎兵從輕裝發展為重灌,鎧甲及貴族族徽都隨之出現.更重要的,是由此需要專職作戰的騎士,普通法蘭克農民既難以負擔,也無此技藝,而騎士則需要土地和農民來養活.這樣,馬蹬→軍制改革→社會制度(采邑制)改革.

    中國明末時傳教士鑄造的西洋火炮為何不能引起中國社會制度的變革?顧準這樣提出了問題.

    馬特沒收了叛亂貴族和教會的大量地產,分封給他的附庸騎士.受封者,即封臣則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並向封主宣誓效忠,這種軍事封地稱為采邑.受封者若不能履行封臣的職責,封主有權收回采邑.這種權利和義務是雙方的,是一種契約關係,封主也要保護封臣,不能欺侮他的妻女,若違反,封臣也可另找封主.西歐封建制度的特徵就是它的相互性,在封建制度下,沒有人是權力無限的統治者.若上面對下面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反抗的,那就不是西歐封建制度,而是絕對君主制了.這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中國封建制度的概念大不相同.

    查理·馬特的采邑制改革,到加洛林王朝的矮子丕平和查理曼時繼續實行,因為即使查理曼當時也無足夠財力搞職業軍隊.而各級領主,也有自己的附庸騎士,形成層層分封.打仗時,這些附庸的附庸在王室軍隊中參加其直接領主指揮的軍隊,並且只是單線聯絡,形成“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每一騎士都靠自己采邑的農民的賦稅和勞役生活,這一騎士對自己的采邑擁有行政、司法、稅收等管理權.國王有時還把一些豁免權賜給一些大領主和教會貴族,豁免權也叫特恩權,指這些領主的領地可不受國王代理人或官員管轄.這樣一來,就使采邑領地具有獨立王國的趨勢.

    第三階段:采邑原本是終身的,封臣死亡,采邑交還封主,不得世襲.封臣的繼承者若要繼續從前的關係,要重搞受封儀式.到九世紀,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 877 年西法蘭克的禿頭查理頒佈克爾西敕令,承認采邑和特權世襲.

    查理曼死後,王權的分散,無休止的內戰,外族的入侵,使原本有序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統治走向混亂.原來的封疆大吏一一伯爵,以自己的附庸為後盾,從王室官員演變為獨立的地方王公。從本質上說,政治分裂是封建制度最正常、最普遍的社會狀態。對王權而言,封建制度的興盛正是王權的陰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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