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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小佳的慧慧

    《行政許可法》在總結我們自己經驗、借鑑國外成功做法的基礎上, 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這樣一種總體思路, 把制度創新放在突出位置, 確立了行政許可的六項原則: 一、合法原則。 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定的許可權、法定的範圍、法定的程式和法定的條件來進行。 二、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 要儘可能地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所謂公開原則就是作為行政許可的根據必須公開;如果不公開, 不能作為辦理許可的根據。再一個, 行政許可實施和實施的結果應該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這個原則可能對政府的工作產生一些重大影響, 比如說原來我們原則上是政府辦理了某項許可以後資料歸檔, 有人要來查, 那是國家檔案, 你不能隨便查, 誰也說不出來什麼。這個法頒佈出來以後, 到 7 月1 號, 人家要查我們就得讓查。除非三種情況不能夠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 涉及商業秘密; 涉及個人隱私。除了這三種情況以外都必須公開。人家要來查, 這是人家的權利, 我們讓人家看, 這是我們的義務、責任。如果別人要來查我們不讓查, 我們就是違法。因此, 這一塊對我們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 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別是企業登記,有些登記以後, 人家要來查資料, 我們就得讓人家查。所謂公平、公正, 就是辦理許可對申請人要一視同仁, 不能夠搞歧視。包括兩個方面, 一個是國外的公民、企業和國內的公民、企業要一視同仁。凡允許本國公民和企業進入的領域, 外華人和外國企業也能進入, 外國公民和外國企業提出的申請, 和本國公民和本國企業提出的申請要一視同仁, 實行國民待遇。在國內對不同所有制, 國有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要一視同仁, 對組織和個人也要一視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 四、救濟原則。 雖然這個救濟和困難救濟在字面上是一樣的, 但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救濟原則體現在對申請許可的申請人有三個方面的權力: 一是陳述權、申辯權。什麼是陳述權, 就是人家來辦理這項申請登記要允許人家把話說完, 我為什麼要辦這個登記, 我為什麼要辦這個許可, 人家講理由 , 得讓人家把話說完, 這是人家的權利。所謂申辯權, 你不同意許可, 人家有權申辯, 你不給我許可是不對的, 為什麼不對, 人家就講理由; 二是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提請訴訟的權利。 人家申辯以後, 我們還不同意給他許可, 人家有權向辦證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上級機關糾正他不辦證的行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請賠 償的權利。如果由於我們不予許可, 給人家造成了損失, 人家有權要求賠償 。 五、信賴保護原則。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 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許可受法律保護。我們不能夠隨意地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 除非兩種情況: 第一種, 這種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根據已經不存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變; 第二種, 這種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變。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 原則上你給人家的許可就不能夠隨意改變。即便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改變了, 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 政府還要給予補償。 這個原則是從德國引進的一個行政法的原則。 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最早產生在二戰以後的德國。二戰以後聯邦德國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當時那個特殊情況下, 國民對政府沒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 當時聯邦德國政府就提出了一個信賴保護原則, 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國民的信任和支援, 政府說話就要算數, 政府做出決定就不能隨便改, 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原則實施以後效果非常好, 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國民的信任和支援。後來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就總結研究這個原則, 把它作為德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後來歐洲的法學家又總結德國的成功經驗, 就確認在歐洲整個行政法裡邊有這麼一個原則。我們在這次研究德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時, 感到這個原則和我們現在提出要建立誠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樣的, 就把它引入我們的《行政許可法》。頒佈以後在國外影響非常好, 現在中國的立法確實是借鑑國外好的做法, 開門立法。在這裡我要說明一點, 第四項原則用的是“賠償”, 第五項原則用的是“補償”。賠償和補償是有區別的。賠償前提是政府行為違法,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用的是賠償。賠償的原則是全額賠償, 人家損失多少, 我們就賠多少, 因為你違法。而補償的前提是政府行為不違法, 雖然你不違法, 但是這個行為作出以後給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失 , 這個時候就叫補償。補償的原則叫合理補償。 六、監督原則。 監督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 政府對政府部門的監督。監督什麼? 及時發現和糾正在辦理許可當中的違法行為。另一個是發證機關、登記機關對自己發的證和登記的企業組織和公民進行監督。而這個法律裡邊重點是規定了後者, 誰發證, 誰監督這是《行政許可法》立法當中的一個重要制度。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不能評論王菲走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