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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黨章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群、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2、根據這些規定,一般情況下,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單位,可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黨員超過50人至100人的,如不需要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經上級黨組織決定,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員會。

    3、向上級黨委寫出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建制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所建黨支部的性質;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人數和委員設定方案等。

    4、上級黨組織批准成立黨支部後,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5、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等額提名或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並對委員進行分工。

    6、向上級黨委寫出黨支部委員會組成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選舉支部委員會的依據;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簡要情況,黨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的情況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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