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在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間,進行新、老辦法比較時的新辦法,不是指新人辦法,而是指中人辦法,或者叫中人過渡辦法,這是毫無疑義的。
很顯然,題主提問中出現的新辦法與新人辦法,它們不是一碼事,而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碼事,是概念指向與根本內涵,都完全不同的兩種計發辦法。應該清楚,在進行新、老辦法比較時所稱謂的新辦法,它是與老辦法相比較而言的,它的真正指向,應該而且必然是中人過渡辦法,而非在2029年10月1日之後,才會真正派上用場的新人辦法。如果那樣理解與實施,那不就變成老人辦法,與新人辦法進行比較嗎?那才是真正的張冠李戴、天方夜談之謂也。
綜上所述,我之所以篤定十年過渡期間,進行新、老辦法對比時的新辦法,必然屬於中人過渡辦法,主要的根據與理由有以下幾點:首先,進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政策規定,對比的客體只能是中人辦法無疑,新人辦法是沒有資格勝任的;第二,既然是老人辦法與中人辦法進行比較,那必是老人辦法的計算結果,與中人辦法的計算結果相比較了;第三,鑑於上述兩條基礎原因所致,可以斷定進行新、老辦法對比時的新辦法,自然屬於中人過渡辦法,這是顯而易見的;第四,迴避與否認新、老辦法對比時的新辦法指向,不敢承認它屬於中人辦法是自欺欺人的,也是極不妥當的,這也是導致出現種種奇談怪論,以及誤判誤導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我認為,在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間,進行新、老辦法比較時的新辦法,不是指新人辦法,而是指中人辦法,或者叫中人過渡辦法,這是毫無疑義的。
很顯然,題主提問中出現的新辦法與新人辦法,它們不是一碼事,而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碼事,是概念指向與根本內涵,都完全不同的兩種計發辦法。應該清楚,在進行新、老辦法比較時所稱謂的新辦法,它是與老辦法相比較而言的,它的真正指向,應該而且必然是中人過渡辦法,而非在2029年10月1日之後,才會真正派上用場的新人辦法。如果那樣理解與實施,那不就變成老人辦法,與新人辦法進行比較嗎?那才是真正的張冠李戴、天方夜談之謂也。
綜上所述,我之所以篤定十年過渡期間,進行新、老辦法對比時的新辦法,必然屬於中人過渡辦法,主要的根據與理由有以下幾點:首先,進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政策規定,對比的客體只能是中人辦法無疑,新人辦法是沒有資格勝任的;第二,既然是老人辦法與中人辦法進行比較,那必是老人辦法的計算結果,與中人辦法的計算結果相比較了;第三,鑑於上述兩條基礎原因所致,可以斷定進行新、老辦法對比時的新辦法,自然屬於中人過渡辦法,這是顯而易見的;第四,迴避與否認新、老辦法對比時的新辦法指向,不敢承認它屬於中人辦法是自欺欺人的,也是極不妥當的,這也是導致出現種種奇談怪論,以及誤判誤導的根本原因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