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業設施不斷增加,農業生產效益得到提高。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
隨著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業設施不斷增加,農業生產效益得到提高。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