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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陽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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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陵城中最明亮的少年
金陵少年試答之。
如題,首先想到的人便是宰相——富弼。富弼屢使遼,謂夏情形亦甚注重,醒而識之於遼“實盛”,西夏“浸盛。,與古夷狄大不同,已為中國文明之勁地。
在富弼之,遼、夏盛者,正以其入於農區,此農部之華英皆為用,“得中國,役中國民,謂國位號,仿中國官,為中國賢,讀中國書,以中國服,行中國法。是二寇所為,皆與中國等,而勁兵驍將於國,中國所有,彼盡得之;彼之所長,中國及。
西國立後,弼最早識及宋遼夏屬者微。1038年,元昊自立並兵侵宋,尋富弼上書論事,於力主討夏之時,指西夏因婚姻與遼保親,其極有相掎角,共伐大宋,或互為聲,或藉彼軍,若成此,那大宋之煩則大矣。其數以朝,須避兩戰,若彼之言,“即國用人力何以支吾間?故決不可使至此極也,凡涉遼、夏之外交,其所以為事之道。
1042年,富弼恐也遂見矣。遼兵壓境,與夏人相掎角,大宋氣急。弼命奔走於遼宋之間,其任,是解與遼戰之危,而盡降,。其悉之身其事,在彼者下,可謂得其巨者。而於終議增歲幣數也,熟於宋遼夏三角者弼,從容以西夏“磨”焉。
從效驗看,富弼使遼大成。之洞之類,令遼興宗無南侵之意矣舉,漫天之兵雲散。以兩易深入實,約立約後,生強之約束力。數十年後,蘇軾所撰《富鄭公神道碑》雲:“增幣二十萬,而契丹平。北方無事,蓋又四十八年矣。契丹君臣至今誦其語,守其約不忍敗,以心曉然,知用兵利害之所在亦好。
“增幣二十萬。,此時兩言也。與澶淵也,此“熙寧增幣”素亦訟之,費錢買和,宋之一奇也竟何,或永為見仁見智之言。
金陵評曰:富弼使遼後成,解其兵危,為大宋立下一大功。同時又因自謂國際之洞悉,助大宋啟遼夏同盟,使宋、遼、夏鼎峙矣稍定。正是此為,素不作志之軾,慨然許了子富紹庭求文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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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領域學習愛好人員
宋:分北宋南宋。
北宋是一個文化經濟相當繁榮時期,北方有大遼威脅西北有興夏威脅外交戰略上很失敗。主要外交利益在海上臨近國家交往,北韓曰本越南東南亞等。
主要使節是沈括外交家文學家改革家科學家思想家,他是推進這一時期的社會穩定文明進步的主要人物。
北宋是富裕興盛的社會,在軍事外交方面是失敗的,捱了北遼的狠狼一揍。
至於南宋是一個苟延殘喘的時期。
回覆列表
1、宋朝專門設定主管往來國信所,作為負責與遼、金交往的具體事務機構。
2、西夏、高麗、越南(宋朝先稱之為“交趾”,後改稱“安南”。宋時越南歷經丁、前黎、李、陳等王朝統治)等國,由於宋朝視他們為藩屬國,所以發出的外交文書和禮物等皆稱“制詔”或“賜”,對其國家的外交承認被稱為“冊封”。宋朝在京城設定許多外交接待館驛,作為國家接待各國使節的地方。遼國在都亭驛,西夏在都亭西驛,高麗在梁門外安州巷同文館,回鶻、于闐在禮賓院,三佛齊、真臘、大理、大食等國家在瞻雲館或懷遠驛。
3、南宋時期,宋朝在與金和大理的交界處設立榷場來互通有無。宋朝出口藥材、茶葉、棉花、犀角、象牙等,進口北珠、人參、毛皮、馬匹等貨物。民間也有大量的走私貿易。由於宋朝銅錢信用佳,被大量走私到東南亞和西亞,而當時的北韓和日本更停用自己的通貨,改用宋錢。宋對遼,對後來的金,西夏的外交策略主要是以攻佔佐和議,和是目的戰是手段。戰,是因為你搶我我自然要抵抗。打得久了打得累了就要和,他們勒索點歲幣,我們花錢買個太平。兩宋320年就是在和不同的對手在這戰與和之間不斷更替。
交保護費並不是說我們軟弱,宋和少數民族的戰爭還是以勝仗居多的,不然宋朝也不會維持三百多年,求和的主要原因是戰爭成本太高,宋每年交給遼,金,西夏的歲幣加在一起不過百萬,相當於五六個縣一年的財政收入,而宋有一千多個縣,這點錢不算什麼。而打仗的話要招兵,招兵以後還要養兵,這樣養兵一年的費用就遠遠不止百萬,過去有句話“養兵萬人日費鬥金”。況且和議之後雙方在邊境開設榷場互市貿易,我們用瓶子綢子葉子這些工業製成品和他們交換皮毛之類的土產這是非常有利的,這樣算來早把那點歲幣賺回來了。
一、外交管理機構呈現獨立化趨勢宋代的外交事務已經出現獨立化管理的趨勢。兩宋時期,遼、金政權分別對北宋和南宋構成巨大威脅,兩宋政府與它們的外交事務直接由樞密院掌管。宋初,樞密院設禮房,專掌宋遼國信之事。元豐後,樞密院改置北面房,掌北界國信(《宋會要輯稿》職官6之15),南宋沿襲之。樞密院作為外交主管機關,負責對遼、金外交往來的一切事務,包括文書往 來、使節派遣和一切接待事宜等。神宗時,還一再強調:“遼使人不可禮同諸蕃,付主客掌之非是,可還隸樞密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26)此外宋朝專門設定主管往來國信所,作為負責與遼、金交往的具體事務機構。它雖然分別隸屬於鴻臚寺和入內內侍省(《宋史》卷165、166),但實際上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外事機構,負責與遼、金外交往來的具體事務,主要包括選派外交使團的成員以及閱習外交儀範,負責接待遼金使節,並督促地方做好接待工作,管理國信禮物,管理外交文件和對都亭驛的管理等,而其外交事務皆“令國信所具申樞密院取旨施行”(《宋會要輯稿》職官36之64),直接接受樞密院的指揮,協助其辦好具體的外交事務。 宋朝以前,四夷朝覲使節的各項具體接待與管理事宜主要由鴻臚寺負責處理,而鴻臚寺並非專門的外交機關,它還負責掌管“凶事儀式及喪葬之事”(《文獻通考》卷56)。到了宋代,開始發生重要的變化,鴻臚寺雖名義上仍是主管外交事務的機構,但實際上它的具體事務已經下放到其下屬的外事機關。北宋鴻臚寺的對外事務已相對減少,至南宋鴻臚寺並歸禮部。元代繼承宋制,不設鴻臚寺,其事務歸禮部。明清雖設鴻臚寺,但其職事只限於禮儀方面。古代中國,在“華夷之辨”和“用夏變夷”的理念指導下形成的四夷朝貢關係體系中,四夷來朝是中華禮樂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沒有專門的對外事務機構。宋代國信所的設定,說明兩宋時期外交事務及其管理已經出現了專門化的趨勢。二、外交館驛管理的制度化兩宋針對不同的外交物件,給予不同的館待禮遇,並使之專門化。宋王朝在京城設定了大型的外交接待館驛,作為國家接待各國使節的地方。《東京夢華錄·元旦朝會》中記載了諸國使節入賀正旦的盛大場面和宋王朝安排各國使節就館的情況,遼使在都亭驛,西夏在都亭西驛,高麗在梁門外安州巷同文館,回紇、于闐在禮賓院,三佛齊、真臘、大理、大食等諸蕃國在瞻雲館或懷遠驛。可見,針對不同的外交物件,宋王朝安排了不同的下榻館驛。每個外交館驛都有嚴格的管理條例作為其制度化管理的依據。章惇曾修訂《都亭西驛條制》即是很好的例子(《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32)。還有都亭驛、同文館等也制定了相應的管理條例,以便對館驛進行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元祐年間,蘇轍曾針對朝廷過分縱容高麗使節的貿易活動,專門上奏對都亭驛和都亭西驛以及同文館的管理條例進行對比,認為朝廷過於寬待高麗使節,不利於外事工作的開展(《欒城集》卷46)。蘇轍的箚子還反映出每個館驛的接待規格也不盡相同,這充分說明了北宋館待外國使節的制度化管理已經比較成熟了。當然這種制度化的管理似乎還不甚完備。外交館驛還有著嚴格的保衛和保密制度。外交館驛是外交使節的主要活動場所,特別是對作為政治宿敵的遼、金,外交保密是非常必要的,稍有不慎就會引來政治或軍事災難,因此宋王朝對此非常慎重。皇祐五年(1053年),朝廷下令各地館驛特別是外交館驛一律不許張貼地圖,以防軍事洩密(《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4)。南宋孝宗時曾下令對交趾使節進行適當的“幾察”(《宋會要輯稿》職官13之47),確保對館驛內的一切動靜瞭如指掌。館驛門口有專人把守,且“應入驛人並置牌號,機察出入”(《宋會要輯稿》職官35之20),無牌號之人不得入內。外交使節進出館驛都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如果涉及到違禁品會受到審查和沒收。外交使節外出有人數和時間的限制,並有專人陪同。這一切都使宋代的外交館驛初具“使館”的規模,為後來歷代的外交管理制度提供了借鑑。三、使節派遣的制度化外交使團規模化和互派使節制度化也是在宋代才有的。唐代出使的使者只有使、副使、判官,沒有對其出使人員的確切記載,這就說明那時使者出使的規模和人員的配備是無定規的,可能是視其使命而定,而且是不定期派遣的。縱觀兩宋時期,對外派遣使節的主要是遼、金、西夏、高麗和交趾等國。外交使團開始規模化,使節是指由一定數量人員組成的外交使團,外交使、副與三節人從合稱為使節,使團規模一般在百人左右,規模完備,人員配備也很完善。北宋與遼訂立澶淵之盟後,正式建立了和平的外交關係,自此確立了互派使節的制度。南宋自紹興和議後,宋金也恢復了互派使節制度,即每逢元旦、新皇帝即位、皇帝和太后的生辰或喪事等吉慶喪哀之時,兩國都定期互派使節,且不受戰爭的影響,而在一些特殊時期也多派使節往來,儘量和平解決糾紛和爭端。宋遼雙方互派賀正旦、生辰使已經成為一種定製沿襲下來,紹興和議時還正式成為和約的內容而寫入宋朝的誓書中,所謂“生辰並正旦,遣使稱賀不絕”(《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2),並且不受兩國關係好壞的影響。宋朝與西夏、高麗、交趾等國的關係,雖然因地緣政治的關係疏密不同而略顯複雜,但宋王朝一直視它們為臣屬之國,因此對西夏、高麗和交趾等國的使節派遣與遼金略有不同。宋朝與它們之間是名義上的君臣關係,所以,宋廷發出的外交文書和禮物等皆稱“制詔”或“賜”,對其國家的外交承認被稱為“冊封”。四、貿易管理的務實性宋朝根據外交物件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對外貿易形式,與遼金實行對等貿易,雙方作為優惠國,互設固定的市場進行貿易,其形式就是榷場貿易。而對那些傳統的朝貢關係的國家,貿易形式就是朝貢貿易。宋代之前的漢、隋、唐以及後來的明、清,多是以泱泱大國自居,在儒家“重義輕利”思想指導下,奉行“厚往薄來”、“不與蠻夷爭利”的原則,對外交往只講懷德,不計小利,重視的是政治關係,而忽略經濟利益。宋朝雖然也自稱是“綏遠外夷”,但更講求實際利益。其貿易政策的特色是:既追求實在的政治利益,也追求實在的經濟利益。這也決定了宋朝對貿易的態度是“來則不拒,去則不追”(《宋史》卷485),既是積極的,但又不十分主動。宋代朝貢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表現在:有較固定的管理機構,明確規定貢期,嚴格貢使的證明,回賜的制度化等。特別是南宋,將市舶之利作為朝廷的財政收入預算之一,對於朝貢物並非照單全收,而是隻接受其中的一小部分,其餘的按市舶貿易的規則進行抽買。免稅貢物的減少,意味著稅收的增加,這樣既有利於外交往來,又給朝廷帶來實惠,使外交和經濟獲得雙贏。這是一種與其他朝代截然不同的、非常務實的外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