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手機使用者59102337816

    看是什麼原因,是死亡者自己本身有病症,而同席的不知道,喝酒而導致突然發病死亡的,同席責任不大,如果以知死亡者有相關疾病卻不進行勸阻那就有責任。

  • 2 # 泥水勞人1

    同樣擔責任!最好不要做無意義的聚會,得不償失啊!聚會的歡樂毫無意義!沒有什麼結果,卻無意有了不愉快的後果。

  • 3 # 追夢30962

    不管是誰這要同桌喝酒都要擔責,跳廣場舞大媽們己是一樣這要死人.你們的群體都有責任,因為你們是有組織的,不找你們找哪個,如果是他一個人沒有人叫他吃飯他會死嗎?所以老人到60歲不來家裡吃飯了,以不要來家裡過夜,在外邊玩還要看他的身體健康嗎?不然走路走死了你們己擔責。最好自己管好自己就行了!要去玩和家人塊去!

  • 4 # 國魂12

    真正是朋友在一起喝點小酒,安理說是相互瞭解的。也不可能過多的去鬧酒,因為大家都知道同桌喝酒如果發生了意外事件,這一桌人要負一部份責任的。所以說負責人是一種態度。目的是為了喝酒理性一點。

  • 5 # 使用者向漢林

    喝酒死亡同桌擔責有點霸道,什麼事都要實事求是,同桌吃飯誰也沒勸誰喝酒,有人死了同桌人為什麼擔責?如果是與人拼酒或惡意勸酒死亡,那就一定要追責,勸酒的與沒勸酒的一定要區別開來,要實事求是才對。

  • 6 # 莊叔珠算

    有屍檢報告,看看什麼原因死亡的,一般都是因為有病,而自己或外人不知道。喝酒,吃飯只是誘因或正好趕上那個時候發病。同桌應該沒責任。

  • 7 # 王麻子385

    喝酒死亡,同桌擔責,不僅不合情理,且十分霸道,野蠻。在一起吃飯,有喝酒和不喝酒的選擇自由,如因為喝酒而發生意外,應首先確定其死亡或傷殘和喝酒是否有直接關聯?如確係因喝酒所致,也必須區分責任,是個人身體自身原因造成,還是因為同桌勸酒,或強行勸酒,酒後照顧不及時,不負責?作為法律應有明確的區分和解釋。朋友,同事聚餐不可能每人都提供體檢證明,誰也不清楚其他人的身體狀況,如席間沒有任何勸酒的言行,而且事前賓主都已經約定,表達了能喝就喝,完全隨意之前提,如出現意外,同桌人不應擔責,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這條,才方顯公平,完全是個人原因或個人把控不夠所造成的意外,憑什麼要其他人為你買單。如席間發生勸酒,或違揹他人意願強行勸酒而導致的意外發生,應區分責任大小,主次關係。組織方或者40%追責,未履行監督引導制止責任,勸酒者應承擔60%的責任,可視具體情節,所起作用進行細分。同席中有不喝酒,只埋頭吃菜,也無參與勸酒,並有提醒或反對勸酒行為的,應免責。不顧他人多次拒絕,而且明顯不勝酒力,還仍然強行勸酒而導致死亡或其他意外,應承擔80%的責任,主辦方承擔20%。席間有人醉酒,同席者未能履行照顧,護送責任而導致醉酒者死亡或發生意外,主辦方承擔40%,其他參與者承擔60%的責任。文中所言的承擔比例,可以商榷討論,只是希望透過區分來反應和體現法律支援什麼,反對什麼,以保障每個個體的合法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不是簡單粗暴的一棍子打死滿船人,法律規定就是要求,就是紅線,而人道歸人道,完全是兩碼事,絕不能混為一淡,界限不明。讓請客方無顧慮,讓參與方無負擔,無壓力,這才是需要法律來約束來規範的。喝酒死亡,同桌擔責這般的法律理念,如延伸到社會各領域,所還敢參與集體活動,所還敢組織各類公益活動,人人自危,心有餘悸,都擔心會連累自己,長期下來,只會讓人增加猜忌,增加隔閡,傷害親情和友情。而且,法律層次上的模糊,也為無恥小人有持無恐,變本加歷尋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口實和借囗。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魏忠賢在史書上雖然是壞人,但是對於當時的明朝來說,你認為他的存在是好事還是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