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人按下列順序進行審查:
(一)申請勘查區塊內的礦權設定情況審查
1、對於新立跨省專案和變更登記申請擴大勘查範圍的專案,重點審查在申請的區塊範圍內是否
有已經設定的礦權存在(需向省地礦廳或有關機關核實)。
2、對於涉外勘查申請專案,商請軍事部門說明在申請區塊範圍內是否准許外華人進入進行勘查
工作。
3、對於海域勘查申請專案,商函國家海洋局,確認在申請的勘查區塊範圍內進行勘查是否會對
已有的海洋設施或海底設施造成影響。
上述礦權設定情況審查待有關方面回覆意見後,視情況通知申請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請。受理申
請的,由審查人通知申請人將登記費100元匯入指定帳號;不予受理申請的,由審查人向申請人發
“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說明原因,及時退回全部申請資料。
審查人需要申請人修改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請補報資料通知》。審查
人認為申請人出具的材料有問題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省國土資源廳或有關機關核實。補充完善資
料或核實資料的時間不計入規定的40日審批期限內。
(二)探礦權申請人條件審查
(三)申請登記書及區塊範圍圖填寫內容審查
(四)申請登記檔案和資料審查:
審查人向有關司局傳送會審材料。
(五)會審司局
規劃司——審查該專案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
資源儲量司——審查探礦權申請人的地質資料是否按規定匯交
地質環境司——審查勘查範圍是否屬地質生態環境保護區
礦產開發司——審查勘查範圍是否已受理、設立了採礦權
耕地保護司——礦區範圍、供地狀況審查
財務司——審查資金證明、財務報表、使用費繳納及出讓價款處置情況
政策法規司——審查勘查區塊範圍是否有正在審查的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行政複議事項
執法監察局——有關舉報。
(六)審查人彙總會審情況,並報請主管部領導召開會審會。
(七)主管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做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
決定。
三、通知、繳費與發證
經稽核、複核、到會審會議後領導簽發的當日,對經審查准予登記的,由審查人負責向探礦權
申請人發出"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經審查不予登記的,向探礦權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
請不予登記通知",並退回申請登記的全部資料。
探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從第四勘查年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發證一覽表"上簽字,由審查人為探礦權申請人頒發勘查許可證
四、備案、公告
1、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審查人應將登記發證專案的名稱、探礦權人、區塊範圍和勘
查許可證期限等事項,以"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專案所在地的省級和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2、由審查人負責將一份申請登記書、附件及其審批資料立卷存檔,一份申請書交省級登記管理
機關備案,一份申請書返還申請人。
3、勘查登記部門在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在國土資源部網上進行公告。探礦權網上公
告資訊包括:探礦權人、探礦許可證號、專案名稱、經濟型別、所在地理位置、礦種、礦區範
座標、許可證號有效期限、勘查單位、勘查資格證號等資訊。
對經辦的勘查登記發證情況,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質調查專案受理、審批
1、跨省、區(市)的地質調查專案由勘查登記處或委託調查面積較大的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
登記。
2、登記程式參照勘查登記程式執行。
審查人按下列順序進行審查:
(一)申請勘查區塊內的礦權設定情況審查
1、對於新立跨省專案和變更登記申請擴大勘查範圍的專案,重點審查在申請的區塊範圍內是否
有已經設定的礦權存在(需向省地礦廳或有關機關核實)。
2、對於涉外勘查申請專案,商請軍事部門說明在申請區塊範圍內是否准許外華人進入進行勘查
工作。
3、對於海域勘查申請專案,商函國家海洋局,確認在申請的勘查區塊範圍內進行勘查是否會對
已有的海洋設施或海底設施造成影響。
上述礦權設定情況審查待有關方面回覆意見後,視情況通知申請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請。受理申
請的,由審查人通知申請人將登記費100元匯入指定帳號;不予受理申請的,由審查人向申請人發
“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說明原因,及時退回全部申請資料。
審查人需要申請人修改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請補報資料通知》。審查
人認為申請人出具的材料有問題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省國土資源廳或有關機關核實。補充完善資
料或核實資料的時間不計入規定的40日審批期限內。
(二)探礦權申請人條件審查
(三)申請登記書及區塊範圍圖填寫內容審查
(四)申請登記檔案和資料審查:
審查人向有關司局傳送會審材料。
(五)會審司局
規劃司——審查該專案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
資源儲量司——審查探礦權申請人的地質資料是否按規定匯交
地質環境司——審查勘查範圍是否屬地質生態環境保護區
礦產開發司——審查勘查範圍是否已受理、設立了採礦權
耕地保護司——礦區範圍、供地狀況審查
財務司——審查資金證明、財務報表、使用費繳納及出讓價款處置情況
政策法規司——審查勘查區塊範圍是否有正在審查的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行政複議事項
執法監察局——有關舉報。
(六)審查人彙總會審情況,並報請主管部領導召開會審會。
(七)主管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做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
決定。
三、通知、繳費與發證
經稽核、複核、到會審會議後領導簽發的當日,對經審查准予登記的,由審查人負責向探礦權
申請人發出"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經審查不予登記的,向探礦權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
請不予登記通知",並退回申請登記的全部資料。
探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從第四勘查年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發證一覽表"上簽字,由審查人為探礦權申請人頒發勘查許可證
四、備案、公告
1、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審查人應將登記發證專案的名稱、探礦權人、區塊範圍和勘
查許可證期限等事項,以"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專案所在地的省級和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2、由審查人負責將一份申請登記書、附件及其審批資料立卷存檔,一份申請書交省級登記管理
機關備案,一份申請書返還申請人。
3、勘查登記部門在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在國土資源部網上進行公告。探礦權網上公
告資訊包括:探礦權人、探礦許可證號、專案名稱、經濟型別、所在地理位置、礦種、礦區範
座標、許可證號有效期限、勘查單位、勘查資格證號等資訊。
對經辦的勘查登記發證情況,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質調查專案受理、審批
1、跨省、區(市)的地質調查專案由勘查登記處或委託調查面積較大的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
登記。
2、登記程式參照勘查登記程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