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實行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制的通知》(商合發[2008]343號)相關規定:
一、經商務部批准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外派企業),必須在辦理外派勞務招收備案手續後,才能招收外派勞務人員。
二、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為在本地區招收勞務人員的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一)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準確的《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2.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外交部(領事司)授權自辦簽證的企業蓋章確認的《外派勞務專案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見附件)。
(二)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外派勞務企業的備案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並抄送本地省級公安機關和外事主管部門。
(三)在下列情況下,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拒絕為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1.本《通知》所列的備案申請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業在當地招收勞務人員有正在處理或久拖未決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
三、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為本地區外派企業辦理外派勞務專案審查手續。
(一)外派勞務專案審查的內容包括:
1.外派企業與外方僱主簽訂的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需由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進行專案確認的專案是否已經確認;
3.外派企業是否向國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業派遣勞務人員;
4.外派勞務人員前往的國家或地區是否為國家有關部門勸告勿前往、建議謹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5.外派企業是否超範圍經營以及是否透過上年度經營資格年審。
根據《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實行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制的通知》(商合發[2008]343號)相關規定:
一、經商務部批准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外派企業),必須在辦理外派勞務招收備案手續後,才能招收外派勞務人員。
二、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為在本地區招收勞務人員的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一)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準確的《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2.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外交部(領事司)授權自辦簽證的企業蓋章確認的《外派勞務專案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見附件)。
(二)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外派勞務企業的備案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並抄送本地省級公安機關和外事主管部門。
(三)在下列情況下,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拒絕為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1.本《通知》所列的備案申請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業在當地招收勞務人員有正在處理或久拖未決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
三、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為本地區外派企業辦理外派勞務專案審查手續。
(一)外派勞務專案審查的內容包括:
1.外派企業與外方僱主簽訂的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需由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進行專案確認的專案是否已經確認;
3.外派企業是否向國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業派遣勞務人員;
4.外派勞務人員前往的國家或地區是否為國家有關部門勸告勿前往、建議謹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5.外派企業是否超範圍經營以及是否透過上年度經營資格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