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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天使M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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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杜坤維
轟的好,買賣合同就是一個契約,業主購買商鋪是一個自願行為,開放商並沒有欺騙或者逼迫業主購買,另外業主也是成年人,完全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投資炒房炒商鋪,投機炒房炒商鋪已經是蔚然成風,結果就是房價上漲到高不可攀,令很多人購房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商鋪自然跟風上漲,價格一樣高不可攀,房價有沒有泡沫,大家心中有數,房價有泡沫,商鋪難免有泡沫。
既然有泡沫,房價也好,商鋪也還,不可能只漲不跌,也會跌價的,這種條件下,買賣雙方就是對未來價格的博弈,業主購買商鋪,心裡有一個準備,那就是商鋪存在跌價的風險。
商鋪價格與未來招商有關係,人氣不旺,流動人口不多,招商不順利,商鋪價格就會出現較大的波動,下跌機率增加,下跌幅度難以預計。
投資有風險,誰也不能保證穩賺不陪,這是常識、既然買了商鋪,跌價只能是自認倒黴,不能因為價格上漲就笑眯眯接納,價格下跌就大鬧售樓部,要求退貨甚至要求補償損失。
天下沒有這種理,投資只能有賺不能有賠,賠了就鬧,這種鬧只能一個結果,被人哄出去。
炒房炒商鋪,導致房價上漲,引發全社會痛恨,該收斂就收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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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1593857876008
保安把他們腿打折都活該,做生意自負贏虧都不懂妄想把風險都給別人這種人本身就是社會的禍害,建議開發商再遇這些人往死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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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財經者思
該,這就是房鬧的下場!房子降價就找開發商理論,房價上漲也沒見得給開發商分紅啊!誰說房子只能漲、不能跌的,連最起碼的契約精神也沒有,就應該直接轟走!
買商鋪,是一種投資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試想一下,如果買股票,下跌20%,你會找上市公司理論麼!同樣的道理,購買商鋪不也是一種投資行為麼!
既然是投資,那至少遵循“收益自享、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吧!投資商鋪,漲了算自己的,虧了就找開發商理論,哪有這種道理!
之前十幾年,房價暴漲、商鋪價格自然也水漲創高,而且同地區商鋪價格一般都是住宅價格的1.5~2.5倍,甚至更高!或許10年前“一鋪還能養三代”,但現如今商鋪價格明顯虛高,線下實體店生意卻很是慘淡,商鋪租金價格又難以上漲!
再者說,既然是一種商品,價格哪有隻漲不跌的!漲多了,自然會下降;跌到位了,也會反彈上漲!投資商鋪,也是一樣的道理!
此時,再選擇購買商鋪,就應該做好價格下跌、迎接風險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看不懂未來房價的走勢、又沒挑到合適的地段,只是腦子一熱就去購買商鋪投資的話!那麼,價格下跌、一平米降價2萬元,都是必然的咯!
另外,買賣基於自願的原則,你之所以會買,是自以為房價還會上漲,準備賺一筆的。又沒有人強迫你買,此時,房價下跌卻吵著要退房,怎麼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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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財經宋建文
我怎麼看這事?我為保安鼓掌!如果業主再鬧,那就不光要保安,需要報警了。
為什麼呢?因為我們是炒股的,我們炒股的買了股票,第二天就跌了10%,買20萬的話,也是一天跌了2萬元,找誰理論?找股票軟體?找證券公司?為什麼要買這隻股,還不是想著買了上漲,上漲了就賺錢了,結果買了之事跌了,怪誰,怪自己啊。
買房的,買商鋪的,不是一回事嗎?
你為什麼買商鋪,不就是看好商鋪增值嗎?不就想著買個商鋪吃三代嗎?但是買了之後,商鋪漲價了,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樣了,那就是怪自己啊。怪自己沒有看清形式,怪自己不懂投資,怪自己買錯了時點,這怨不得別人。
換句話說,你買了這個商鋪,漲了2萬,你會把錢給開發商嗎?
肯定不會,那買了之後跌了,也很正常啊!如果按照這些房鬧的理解,自己只要買了房就只能漲不能跌,意味著中國的房價永遠只能漲不能跌?這早已經被日本的歷史證明了是不切現實的。
房子是建來住的,一旦過度金融化,投資屬性過度,必然受到資金推動,出現漲太快,漲太快就會“虛胖”,當沒有真實的購買力支撐時,泡沫就會破滅,那麼房價的下跌和股價的下跌,本身也沒有什麼區別。
自己選的路,跪著都要走完,房子也是,鬧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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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財到到
業主做得十分不對,保安做得十分正確,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既然已經簽訂了購買的合同,那麼至於後期商鋪價格是上漲還是下跌,都是市場的行為。
業主買商鋪,相當於是一種投資,投資本身就沒有一定盈利的可能,可能會發生虧損,但是商鋪一旦降價就找開發商理論,那要是商鋪價格上漲2萬,是不是也應該把上漲的部分還給開發商呢?
開發商也不能擔保商鋪之後價格是不是上漲,也沒有承諾買了商鋪之後價格一定穩住,既然沒有這樣的“契約”,即使你鬧到開發商這裡,也會被保安哄走,因為你沒有“契約精神”。
而且下降造成的損失,也不應該由開發商來承擔,而是業主自己承擔,這樣的投資,開發商一定不可能給你承擔固定的收益,本身就是市場化的行為,又憑什麼找開發商鬧事呢?
假如虧損了就找開發商鬧事,那麼那些炒股鉅額虧損的人也應該找事嗎?難道找上市公司?還是找監管層?本身他們也沒有承諾你炒股一定盈利,又憑啥找他們鬧事呢?
對於這樣不守契約,不遵守秩序的人,其實應該進行懲罰,應該對他進行思想教育,保安哄走已經算是一個好的結果,憑啥虧了就找別人,賺錢了就歸功自己呢?
我也非常理解業主商鋪一平方米降價2萬的心情,畢竟是心如刀割,但是市場就是市場,自己的投資結果需要自己承擔,而不是歸咎於他人身上。
另外希望大家最近投資謹慎,尤其是商鋪,房子之類的不動產,一般來說目前價格處於高位,很少有買入之後不降價的,要不然為什麼之前的業主不繼續持有,而是選擇出售呢?
總之,投資有風險,理財要謹慎,無論是輸還是贏,都應該自己承擔結果,而不是歸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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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看透大市
業主購買商鋪一平米降價2萬,找開發商理論卻被保安轟走,這事再次反映部分國民劣根性,有點無賴,必須痛批。
如果因為商鋪降價2萬元,業主要求開發商給以補償,或者退款,這在法律上不會支援的。從道義上,商鋪降價要求補償,那麼商鋪升值,業主會給開發商補差價嗎?
所以業主去找開發商,純粹就是個鬧劇,從法律上和道義上,甚至行為邏輯上都是講不通的,不會受到支援的。市場經濟,一切辦經濟規律辦事,房價有漲有跌很正常的波動。世界是個法治社會,成年人做事靠譜些,不要象小孩子,遇到吃虧就耍無賴,只能佔便宜。每個人做事都要為自已行為負責。
當然購房是一個家庭一生最大投資,誰也希望投資房子,家庭財產能穩定增值,一平米兩萬元,一百平米就是二百萬元,財富縮水太快了。所以對投資要做詳細分析,這年頭買商鋪還能增值嗎?一鋪養三代觀念早已過去,商業地產早已過飽和,商鋪需要極佳地段,地段不好,投資也是虧錢。商鋪被譽為地產中最危險資產,泡沫水份最大的。
投資需謹慎,每個有都要為自已投資行為負責,不要因為自已做出選擇,而讓別人買單,這在現實世界中也是行不通的,遵守法律契約精神,做個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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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林院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不管是投資還是居住,在買房之前,一定要充分做好市場的調研工作,全面考慮。因為一旦簽署合同,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不管是降價還是漲價,未經雙方同意,都不能改變合同已經約定的內容。
房子價格的變動屬於可以預見的商業風險,也就是說,一個人買房的時候,是知道房價有可能漲也有可能跌的,如果房價後續漲了,買家不可能去給開發商補差價,同樣的如果後續房價跌了,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買家補差價。
除非在買家買房時,開發商與買家簽訂後續降價補差價的承諾條款,或者開發商曾以降價退差價作為房子銷售時的廣告宣傳賣點,否則,買家買房後因為降價要開發商退差價的訴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
商鋪市場如今行情很慘淡,投資回報率低、商鋪出租難、轉手難的現象很普遍。現在很多商鋪租不出賣不掉,開發商大降價甩賣也是商鋪市場不景氣的體現,所以投資商鋪一定要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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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春天火州
2017年8月底想投資購買商鋪了,全額付款,當時開發商說(口頭)2019年10月底前交商鋪,但是籤(2019年11月)預售合同時交商鋪時間為2020年10月1日,請問這如何?另外開發商未開具發票。說交商鋪時才能開具發票。這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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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股市小獵豹
事情是有兩面性,購買商鋪就是屬於投資行為,投資有風險,且風險需要投資者自己承擔,這是法律規定,被保安轟走很正常。
當然我怎麼看這個事呢,有兩種情況。第一種,現在我們去買房,買車,都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開發商銷售都會一股腦子給你灌輸這房子多好多好,現在不買就虧,同理,你買商鋪也是,如果開發商誇大說辭,這個時候,你沒有自己的風險評估,然後買入之後一直暴跌,換成任何人都想去找開發商理論。很多人說買股票一樣,我覺得這種就不一樣,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財務作假或者誇大產品能力,在國內頂多被罰,股票大跌,投資者要去維權較難,但是國外出現這種情況,那就不一樣,可以一罰就讓你永不翻身。當然怎麼評估呢,你最好要證據,當時給你的錄音之類的,或者宣傳圖之類。第二種,那就是盈虧同源,賺錢和虧錢都是同理的,這就是投資的風險,投資的前提就是風險經營的行為之一,那降價是很正常,你去鬧,這是無理取鬧了。當然可以理解,在國內,房地產這種投資給民眾營造的是一本萬利,只漲不跌,這也是這些無良媒體不真實報道造成的。國家已經定調,房子是用來住的。你如果自己是炒房炒商鋪,那你也是活該了。雖然話是這樣說,別人買了是漲的,自己買了是虧的,肯定是不好受。前後左右,往哪個方向去?問誰呢?你自己選擇的,就需要承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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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多少錢應該是由市場來決定的!而現在是人為的!不是真實的市場需求!
房子價格的漲跌是正常的!你2萬買的漲到3萬你給能給開發商加錢嗎?跌了就不行!就得漲價!強盜邏輯!你自願買,漲跌你都的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