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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到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非結婚登記地。

    附: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華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華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華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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