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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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水*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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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醉江南小鎮
沒有明確界定,地下室人防工程(好多是平(時)戰(時)結合),名義上是國家的,但人防工程的設施維護、費用都無無明確規定,僅有一個戰時國家徵用。一般人防工程的戰時物資庫都是平時車庫,這部分是不能銷售的,僅是租車位,開發商都打擦邊球,租金一次性繳納,變成賣車位,但除一個協議,其它無手續。地下車庫,現在原則上誰投資誰受益,都是開發商出售,如果有產權證的,就是買者的(是車庫非車位),有不動產登記證書。如果是車位,誰所有,界定不清,是建在小區內建築物下,皮之不存 毛將焉附,給開發商提供很大的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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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沙漏75214189
要看開發商有沒有將地庫的成本分攤進入業主購買房屋的房價裡了。
如果開發商不能提供證明這部分成本並未分攤進房價裡,那地庫的產權就歸小區業主所有。
但現實中開發商不會回答這個問題,作為業主方也沒有能力要求開發商提供。
所以這是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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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FM話實說
通常地下一層二層甚至三層車位都是開發商建設之初規劃好的,基本同地面上的房屋同樣的具有獨立產權,而且開發商開發規劃地下部分時還要強制性預留一部分人防工程,即使是車位也是不可以出售的,沒有產權。所以地下車位當然不屬於業主或是公共車位。如果業主需要享受停車的便利需要單獨另行購買車位(當然會拿到和房屋一樣的產權證)或以租賃的方式限時獲得。至於購買房屋時的公攤面積包含的是地面以上的樓梯,電梯井及走廊一類的公共區域,和地下部分沒有任何關係。
分情況,地下車庫有三種情況,一、計入分攤面積的地下車庫,歸業主。可租可售。二、沒有計入公攤面積的,歸開發商。可租可售。三、人防工程,歸投資方,只能租,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