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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佛祖開始啦哦嗚

    社員權的屬性有爭議,一說認為是混合權利,另外一個學說是獨立權利。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分為:人格權,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社員權。現在的學說主要有權利說和地位說:民法大師王利明先生認為,“社員權是指在某個團體中的成員依據法律規定和團體的章程而對團體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洪遜欣先生認為,社員權實乃一種社員地位,“社團法人之社員,對於社團,固然有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資格,但此種資格,與其謂為獨立之權利,毋寧解為僅系社員之法律上地位而已。”“論者有謂,社員權既非人格權,亦非身份權,乃特殊之權利,為一種法律上之地位。”但是,持社員地位說的學者相對較少。應當說,權利說與地位說本質上並無不同,只不過權利說強調社員所享有的權利,而地位說強調社員在社團中的地位罷了。如果脫離社員地位,則無社員權利可言;同樣,強調社員地位,也不能忽視社員權利,否則此種地位毫無意義。混合權利說不夠精確,社員對社團的權利義務,沒有說明是依社員地位產生的,容易與社員和社團之間發生的普通的民事關係相混淆。@@@@@@@@@@@社員權到底為何物?在民商法領域,還從未見過學者們在某一權利上存在如此大的爭議 。社員權,彷彿成了一座迷宮,人們難以看清其本質。關於社員權,學界存在很多認識,如認為社員權屬於單一權利,並非集合體權利。有人認為社員權是一種特殊獨立之身份權。更有甚者,把社員權解為人格權。部分學者認為社員權是相對權,因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社團。近來,也有學者把社員權看作是無形財產權。等等。個人認為比較科學的一種解釋是:(一)社員權是憲法上結社權在私法上的延伸。當然,結社權是公法上的權利,而社員權屬於私權。(二)社員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1,不是人身權:因為,社員權只與社員資格相聯絡而與社員個人的人身無關,所以不能以之為人身權或身份權。對於社員權身份權說和社員權人格權說,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駁,“不知民法所謂身份權與親屬權同義,專指親屬法上之身份上權利而言,社員權之非身份權,似無待論。至於人格權則為維持權利人人格之權利,與權利人其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社員權則系因社員資格而取得喪失,與社員之人格無涉;社員縱經開除退社,亦與其人格權無妨礙。解為人格權,寧非大謬!”2,不是財產權:對於社員權與財產權的差異,我們暫且不考慮非營利社團社員的社員權,即便是營利社團社員的社員權,也非財產權所能囊括。社員權與物權有別,因為社團對社員的全部出資及其孳息享有實定法上的所有權;社員權亦非債權,因為債權是由交易法或行為法所規定的。社員權無形財產權說實質上是社員權財產權說的變異,不具科學性。社員權透過對其他權利特有屬性的相容並收,鑄造了自身獨立的品格。不但如此,財產權一般只能為法律所明文規定,而社員權則可以基於社團章程的規定取得,即“章定社員權”。(三)社員權是一類民事權利的總稱。這種社員權或股權,除具有財產上請求權(如股息紅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請求權(出席開會討論及表決權)或其他特殊的權利(訴訟權等),統稱為社員權或股權,以表示社員或股東的地位。(四)社員權是團體法上的權利,具有專屬性。社員權的權利主體是社員,其相對人是社團。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所以社員權與前面的各種權利不同,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除由法律規定的外,由該團體(社團)的章程去規定。 同時,社員權具有專屬性,只可以隨社員資格的移轉而移轉,一般不能繼承。(五)社員權是具有相對性的絕對權,對外它是絕對權,對內它是相對權。(六)社員權是包含程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具有雙重性質的民事權利。(七)社員權具有自我保護和救濟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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