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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客1665

    根據我市《物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業委會是無權擅自選聘物業的,必須經過業主多數同意才能選聘物業。如果擅自選聘物業,就有違條例之規定。當然,在業委會後面有相關人員的支援,業委會才有如此大的膽子。我小區如是,相信有很多的小區也如是。你懂的!

  • 2 # 醉太平II

    如果物業公司是業委會自己選聘的,當然違法。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解聘或選聘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的權利。

    經過業主大會面積和戶數雙過半的表決才能決定。業委會是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由於現在的制度規定業主大會沒有公章,所以授權業委會,與業主大會決議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少數業主不能對抗業主大會決議。

    有的城市規定,根據小區業主大會決議,業委會向住建局提出選聘物業公司的條件,由住建局組織招投標,然後業委會和中標企業簽約。

    至於說住戶購房資料,如果是購房合同發票(尚沒有產權證的情況下)或者產權證書來確認業主身份,應該沒什麼問題。

  • 3 # 小月雨田

    這個問題不太好回答,因為給出的資訊太少,太模糊。

    業主主張的業委會選聘物業不合法,具體是哪裡不合法?是啟動選聘流程不合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確定要終止前物業服務合同,才能啟動選聘物業的程式),還是選聘過程不合法?(未經正規招投標程式、新物業合同投票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等)。

    其次,證據很難說合法與否的問題,只要不是非法取得或者證據是偽證,證據就都是合法得。估計你說的合法,應該是證據是否有效力的問題或者說證據是否能證明業主的主張和觀點的問題,正如前面所說,問題沒有明確業主主張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所以,就很難判斷購房合同是否能夠證明業主主張。

    最後,如果是想用購房合同來證明業主身份,這是可以的。一般業主身份的認定過程,首先是看產權證或者不動產證。如果產權登記證明還沒有辦理下來,憑購房合同也可以認定為業主。

  • 4 # oasis28

    地庫是全體業主的私有財產。 物業盜賣犯法,業主買贓犯法。

    什麼時候撤掉物管,不再強制服務? 現在地庫屬權已經亂了

    土地都是業主分攤了,如果小區房子買完了,開發商就沒有土地,開發商哪來的產權?!

    原野22083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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