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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日餘暉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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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達州人
秋冬主刑殺,就是這意思。
唐代之前,普通死刑由州府行政長官判決之後就可執行,僅只需事後報告中央政權。比如東漢孔融當北海國相(相當於太守)時就以所謂哭父不哀而斬其子。
其實,西周時就有秋冬行刑的說法,漢代形成慣例,死刑須在霜降到冬至間執行。
唐代開始,死刑複核權收歸中央政權。明代之後,死刑已經有極嚴格的稽核程式。
縣州判決死刑,上報府道,轉省按察使,彙總上報刑部。每年夏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官員進行死刑案件的集中隔離稽核,三司共同審查全部卷宗,一致認定應判死刑後(斬立決、絞立決)才共同簽押呈遞皇帝勾決。這個過程稱夏審。
皇帝御筆選中的死刑罪犯,層層傳達到州縣執行死刑。這個過程叫秋決。
如果稽核時間稍長,即便皇帝勾決但行文到達已超過冬至,也不能執行,應決罪犯須關押至明年再執行(第二年還需再次夏審)。而如果三司夏審過程中有兩個機構不透過死刑,則案件發回重審。
這是中國古代”慎刑”思想的體現。在中國古代,死刑必須報中央政府批准。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對各地報中央的死刑案件進行會審,該減刑的必須減刑,如果認為必須判死刑的,最後得報皇帝批准。即使皇帝批准死刑,一般也不是立即執行,而必須等到來年的秋天執行,期間,被判死刑的臣民還可審訴。現代西方世界普遍廢除了死刑,即使存在著死刑的國家,對死刑的運用也非常慎重。在美國,要判處被告死刑,必須是十二名陪審員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