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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42898638258

    對賬即核對賬目,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憑證記錄的核對工作。

    對賬的內容有

    1、總分類賬簿與序時賬簿核對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期末餘額應與總分類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期末餘額核對相符;

    2、明細分類賬簿之間的核對

    會計部門財產物資明細分類 ,賬期末餘額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期末餘額應核對相符。

    對賬的基本方法有逐筆核對和抽查核對兩種。

    擴充套件資料:

    在對賬前,財務部門會計對供應商提供的對賬資料應進行初步稽核,不滿足條件的對賬資料應要求供應商補充完善。首先稽核對賬手續,是否經過有權人士的籤批,其次稽核如下內容:

    1.對於只提供餘額無明細賬目的對賬資料,不予對賬。

    供應商必須提供最後一次對賬以來的全部賬目資料;以前從未進行過對賬的,必須提供自雙方開始業務往來以後的所有賬目資料。對於對方因財務決算審計發函要求核對賬面餘額的,同樣應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2.對於供應商直接依據其銷售部門往來資料而非財務部門賬目提供對賬資料的,不予對賬。

    雙方核對的賬目主要應是財務賬目,供應商銷售部門賬目可能與其財務部門賬目不符,對賬基數存在問題,會給以後的雙方清算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為最後清算以雙方財務賬目為準。

    3.對於多年無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前來對賬,即使經過企業有權人士籤批,供應商的對賬資料也必須加蓋供應商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者提供加蓋公章的介紹信,否則不予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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