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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爭議的個人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受中國目前的戶籍制度的約束,常住戶口是判斷公民戶籍所在地的最基本的依據,也是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最基本的條件。由此可以確定爭議的個人與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存在生產上的關聯性和其是否必須由該組織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當然也可以認定,常住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個人(在校大學生、部隊服役的軍人等特殊情況例外),當然不可能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爭議的個人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針對中國現有的生產方式,在城鄉差別仍然存在的情況下,農村土地雖然歸集體所有,但大多數農民仍然是以耕種土地為主,即爭議的個人需利用該組織的土地等財產從事生產活動,並且以在該土地上生產所獲得的勞動成果作為自己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障,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財產性的主要表現。

    3、爭議的個人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所決定,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的具有延續性的共同體,其成員都以較為固定的自然環境作為自己生產和生活的場所,特別是傳統的農耕社會的歷史積澱,其成員大多還具有親戚鄰里的典型的鄉土特色。因此,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非單個的、彼此不相聯絡的生產與生活,而是具有較為密切的和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即在生產中彼此協作,在生活中互相照顧。

    4、爭議的個人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和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爭議的個人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一,依法享有自己應有的權利,如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參加村民大會,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在有關選舉中,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外,在需要履行義務的時候,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如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的勞動,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的專案(如修公路、蓋學校等)捐過錢或出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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