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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夏洛克碼

    沒有具體範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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