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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33475786517

      辦理條件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專案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所需材料  

    1、《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  

    4、營業稅或者增值稅申報表  

    5、所得稅申報表  

    6、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7、營業執照影印件  

    8、付匯涉及的減免稅檔案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稅專案的,還需報送該勞務發生於境外的有關證明資料(影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還需報送協定待遇申請稽核相關資料(影印件1份)  注:影印件需加蓋簽章,外文檔案需附有簽章的翻譯件。  若是委託其他機構代理付匯事宜的,還需要提供委託書一份。  辦理流程  企業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稽核,對於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出具核准檔案。  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辦理《通知》規定的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時,持外匯局出具的核準檔案以及《通知》規定相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經真實性稽核後,由外匯指定銀行為其辦理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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