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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城火某

    康熙二十三年是公元1684年,甲子年。

    康熙二十三年發生的大事有:

    定各省錢糧清查法  

    康熙帝親政以來,各省總督、巡撫將庫銀挪為私用,時有發生。名曰襯墊,實則多屬矇混銷算,因此,戶部無憑稽查,管理不清,百姓深受其害。康熙二十三年(1684)三月初七日,康熙帝根據九卿遵旨議定的清查法,又作了補充修改,規定:一,奏銷駁察,仍按現行例實行。二,各省駐防官兵,先盡本省所收糧草支給。如有不敷,照時價給發。有浮冒者,將該管官並該省督撫照例處分。三,以前辦理軍需浮冒者,由督撫清查明白,限一年內追完。四,各省兵馬錢糧數目,由該省將軍、督撫、提督等官印領結狀,按季送部,以便查實,如有不符,照矇混例處分。五、直隸等各省奏銷錢糧,凡有駁查者,俱令具題完結,不得以諮文塞責。

    京師正陽門外發生火災  

    康熙二十三年(1684)三月初十日,京師正陽門外大火,民居受災嚴重。康熙帝親登正陽門城樓,指揮救火。他先命內大臣、侍衛前去撲滅,後又數次派人巡視。發現該城及司坊巡捕營等官,並無一人在場,更無救火者,而都察院左都御史科爾坤等朝廷重臣侍火勢熄滅後方返回各自府中,於是在第二天,康熙帝對有關官員平日不加預防,遇災又不急救的失職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斥責。

    設立臺灣府  

    康熙二十三年(1684)四月十四日,康熙帝批准工部侍郎蘇拜會同福建總督、巡撫、提督遵諭議定的管理臺灣疏奏,決定:在臺灣設立臺灣府和臺灣、鳳山、諸羅三縣,設巡道一員分轄。設總兵一員、副將二員、兵八千名,分為水陸八營防衛。澎湖則設副將一員、兵二千名,分為二營。每營各設遊擊。守備等官。自此,清代始在臺灣置府設官。

    設專收海洋貿易稅官  

    康熙二十三年(1684)六月初五日,康熙帝以海洋貿易,對民生實為有益,但收稅如不定例,恐為商民所累,決定凡屬海洋貿易 ,設專門官員收稅,並酌定則例。此後,清廷在澳門、漳州、寧波和江南的台山設立海關,以為粵海、閩海、浙海和江海等四海貿易,並設官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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