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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月26號,透過58同城,找了一個房子。那間房子租客四月30號到期。當時和房東口頭約定五月一號開始租,並付了押金和三個月房租(房東要求壓一付三,錢是透過支付寶付款的,有記錄),因為那個租客還沒走,房東也沒給我鑰匙。 今天(四月29號),我有新住處,決定不租那個房子了,房東不同意退款。 如果退款的話,要扣掉押金,並且扣掉58同城上掛房子的150元錢。而且還要根據新租客的入住時間來扣費用--從五月一號到新租客入住時間的費用。 這樣下來我一天沒住就要支付他們一大筆費用。主要也是自己沒經驗,一般租房是先付一到兩百的定金。如果不租的話,直接扣掉定金就可以了。 房東的要求合理嗎?怎樣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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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太虛幽谷

    1.先好好協商,爭取儘可能能退多少是多少 2.協商不成如果有租賃合同,要麼繼續履行合約要麼轉租出去 3.以上皆沒達成的話,且新找的房源不錯,只能忍痛吸取教訓、下不為例。

  • 2 # 佳賓在旅遊

    感謝信任邀請回答問題,我覺得這個事情,還是要你和房東共同商量解決對你來說,房子一天沒住,還要付出代價,感覺很冤枉,我深表同情我也租房住,可以理解您的心情

    對於房東來說,你和他,已經有口頭合同約定承租此房,並且您已經認可交付了定金和房租。這時,如果他能在約定時間把房屋交給您,而你不在承租,那麼就是你毀約在先了。

    合同分幾種形式,紙面合同,只是他的一種形式。口頭約定,口頭合同,也是法律承認,受法律保護的

    當你與他簽訂和租房合同後,他會不再向外出租此房屋,而你此時做法無疑會增加他的機會成本,增加他的房屋空置風險,所以他找你要些賠償也是合理的

    租房押金起到的作用是,防止租戶搬走而沒有付清租金或者水電費用一類的東西,或者對房子造成破壞需要修復,也可以防止類似您現在情況的發生,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出現不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房東可以扣除押金來做為補償。

    由於,現在合同還沒有到開始履行的時間,建議您儘快,幫他找到符合他要求的承租人來終止房東的損失。不要拖過五一以後給造成房東實際的房租損失,那時房東的損失就是你自己的損失。

    根據約定,房東可以扣您,一個月的押金作為補償。現在房東要求,房屋空閒幾天就扣幾天的房租,我覺得房東還是講道理比較好說話的,對於您來說,當務之急是儘快的幫助他找到合適的下一個租戶。當然,如果她一個月以上沒有找到新的租戶,從理論上,他也只能扣你一個月的押金,不能再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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