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原則,而不是定規矩
見過太多人這樣表達自己的觀點:只要不是違法的事都可以做、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要不擇手段達成目標、只要不違法我想怎麼樣就怎麼……
誠然,對於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你的行為不違反現行法律,的確是想做什麼都可以。
但我本人非常反感這種說法。
因為從表面上看,說這話的人似乎是想表達“我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但實際上要傳達的意思是“反正我的行為又不違法,你能拿我怎麼樣?”
這是在趨利避害,而不是做正義的事。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這是一個該採取什麼標準做事的問題——法律能否成為自己要不要做某事的判斷標準,可似乎這又是一個不需要思考的問題。
一方面,違反法律會帶來可怕的後果;另一方面,依法律行事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很大的便利。
換句話說,聽話有好處,不聽話有壞處,那還能怎麼選,肯定是選聽話咯。
這就回到開頭所說的,遵紀守法是一種個體趨利避害的投機行為,無關正義。
但如果事情僅僅如此其實也沒什麼不好的,雖然它不怎麼高尚,也不夠完美,但對於個體和社會都有好處,是個理性的選擇。
可事情沒這麼簡單,因為不聽話通常都有壞處,但聽話卻不一定有好處。
具體分析是:客觀來講,法律發展到至今,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條文都具有明確性、公開性、可量化性以及具有現實操作性的特點,用來處理一般的生活事件是沒有問題的。
可麻煩的是,生活中總是充滿各種各樣的突發事件和特殊情況,這時依照法律行事往往並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甚或根本無法可依。
遇到這種情況,許多人會說要加強對法律的完善,但我不這樣認為,完善法律固然沒有錯,可這不是解決的問題的方法。
因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表面上看是法律的不完善,但本質是人們太過於依賴法律,而不是自己的頭腦。
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一個人在家只躺床上,出門只坐車,自然生活是很舒服,但身體素質肯定好不到哪去。
同樣,如果一個人做事時只會對照腦子裡各種各樣的條文規定,對上了當然省心,但對不上就歇菜了,他沒有辦法自己進行判斷。
換句話說,人變蠢了。(文章進行到這裡,我們會發現所涉及的內容已經不僅僅是現行法律,其他的規章制度甚或道德規範也應包含在內。)
儘管會造成這些問題,但這並不足以讓人們進行改變。
因為法律是個很好的擋箭牌,即使沒能解決問題或造成什麼損失,人們也可以說自己是依法辦事,我沒有違法,我沒有錯,我不該承擔責任,這同樣也是出於趨利避害的考慮。
而對此的解決方法就是:立原則,而不是定規矩。
再回到法律的角度來講,任何一條法律被制定之前,都要先講究一個叫“立法原則”的東西。
立法原則是創立法律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出發點,是統治階級的立法意圖和法律意識的概括。
立法原則為裡,法律為表,如果法律之間有什麼問題,就回到立法原則的層面來裁決。
同理,生活中其他的各種規定也都有它們內在的原則,而這些原則才是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到標準。
這既需要人們能堅守自己的底線,又懂得如何變通,實事求是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所以偉大的社會不是擁有偉大的法律,相反,偉大的社會很少需要法律。
固然某些關鍵環節的立法是對自由的制度保障,但除此之外,法律進一步,自由選擇的空間就退一步,偉大的社會需要對個體對於自身原則的堅守有足夠的包容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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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原則,而不是定規矩
見過太多人這樣表達自己的觀點:只要不是違法的事都可以做、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要不擇手段達成目標、只要不違法我想怎麼樣就怎麼……
誠然,對於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你的行為不違反現行法律,的確是想做什麼都可以。
但我本人非常反感這種說法。
因為從表面上看,說這話的人似乎是想表達“我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但實際上要傳達的意思是“反正我的行為又不違法,你能拿我怎麼樣?”
這是在趨利避害,而不是做正義的事。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這是一個該採取什麼標準做事的問題——法律能否成為自己要不要做某事的判斷標準,可似乎這又是一個不需要思考的問題。
一方面,違反法律會帶來可怕的後果;另一方面,依法律行事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很大的便利。
換句話說,聽話有好處,不聽話有壞處,那還能怎麼選,肯定是選聽話咯。
這就回到開頭所說的,遵紀守法是一種個體趨利避害的投機行為,無關正義。
但如果事情僅僅如此其實也沒什麼不好的,雖然它不怎麼高尚,也不夠完美,但對於個體和社會都有好處,是個理性的選擇。
可事情沒這麼簡單,因為不聽話通常都有壞處,但聽話卻不一定有好處。
具體分析是:客觀來講,法律發展到至今,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條文都具有明確性、公開性、可量化性以及具有現實操作性的特點,用來處理一般的生活事件是沒有問題的。
可麻煩的是,生活中總是充滿各種各樣的突發事件和特殊情況,這時依照法律行事往往並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甚或根本無法可依。
遇到這種情況,許多人會說要加強對法律的完善,但我不這樣認為,完善法律固然沒有錯,可這不是解決的問題的方法。
因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表面上看是法律的不完善,但本質是人們太過於依賴法律,而不是自己的頭腦。
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一個人在家只躺床上,出門只坐車,自然生活是很舒服,但身體素質肯定好不到哪去。
同樣,如果一個人做事時只會對照腦子裡各種各樣的條文規定,對上了當然省心,但對不上就歇菜了,他沒有辦法自己進行判斷。
換句話說,人變蠢了。(文章進行到這裡,我們會發現所涉及的內容已經不僅僅是現行法律,其他的規章制度甚或道德規範也應包含在內。)
儘管會造成這些問題,但這並不足以讓人們進行改變。
因為法律是個很好的擋箭牌,即使沒能解決問題或造成什麼損失,人們也可以說自己是依法辦事,我沒有違法,我沒有錯,我不該承擔責任,這同樣也是出於趨利避害的考慮。
而對此的解決方法就是:立原則,而不是定規矩。
再回到法律的角度來講,任何一條法律被制定之前,都要先講究一個叫“立法原則”的東西。
立法原則是創立法律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出發點,是統治階級的立法意圖和法律意識的概括。
立法原則為裡,法律為表,如果法律之間有什麼問題,就回到立法原則的層面來裁決。
同理,生活中其他的各種規定也都有它們內在的原則,而這些原則才是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到標準。
這既需要人們能堅守自己的底線,又懂得如何變通,實事求是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所以偉大的社會不是擁有偉大的法律,相反,偉大的社會很少需要法律。
固然某些關鍵環節的立法是對自由的制度保障,但除此之外,法律進一步,自由選擇的空間就退一步,偉大的社會需要對個體對於自身原則的堅守有足夠的包容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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