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殘疾和高度殘疾不一樣,重度殘疾的程度要比高度殘疾深。
重度殘疾標準 殘疾分級:
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一、聽力重度殘疾 一級聽力殘疾: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言語識別率小於15%。
二、言語重度殘疾 一級言語殘疾: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只能簡單發音,言語清晰度小於10%。
三、重度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一級(一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侷限,不能學習、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參與社會性活動,終生幾乎全部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和監護。 視力殘疾二級(二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侷限,日常生活難以自理、絕大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或監護。
四、重度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一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有嚴重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侷限,不能自理、不能參與眾多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終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三肢截肢或缺肢;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以上七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一級) 肢體殘疾二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有重度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侷限,如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與人交往能力差、運動能力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以上四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二級)
五、重度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一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IQ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分數在20分以下,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智力殘疾二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IQ值在20—34之間,適應行為分數在20—34分之間,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六、重度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一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3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嚴重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複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非常嚴重的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2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重度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複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重度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高度殘疾標準: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重度殘疾和高度殘疾不一樣,重度殘疾的程度要比高度殘疾深。
重度殘疾標準 殘疾分級:
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一、聽力重度殘疾 一級聽力殘疾: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言語識別率小於15%。
二、言語重度殘疾 一級言語殘疾: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只能簡單發音,言語清晰度小於10%。
三、重度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一級(一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侷限,不能學習、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參與社會性活動,終生幾乎全部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和監護。 視力殘疾二級(二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侷限,日常生活難以自理、絕大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或監護。
四、重度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一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有嚴重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侷限,不能自理、不能參與眾多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終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三肢截肢或缺肢;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以上七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一級) 肢體殘疾二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有重度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侷限,如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與人交往能力差、運動能力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以上四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二級)
五、重度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一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IQ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分數在20分以下,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智力殘疾二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IQ值在20—34之間,適應行為分數在20—34分之間,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六、重度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一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3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嚴重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複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非常嚴重的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援,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2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重度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複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重度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高度殘疾標準: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