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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37787127551

    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都是需要強制性維護好自身的消防設施。

    1、需要維保的法條為《消防法》第16條(二),罰則為第60條(一);

    2、具體規定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13條(八)及相應罰則;

    3、國家標準GB25201-2010《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第8、9章對維護保養作了詳細規定,且為強制性條文,違反強條即違法行為;

    4、維護保養可單位內部有資格的人員進行,也可外包給有資質的企業承擔。

    以下是部分參考條文:

    《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公安部令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訊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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