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對原有的16條準則進行修訂之外,此次新增22條準則。原有的的16條具體準則偏重工商企業,新準則擴充套件到橫跨金融、保險、農業、石油等眾多領域。覆蓋了存貨、債務重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企業年金等項經濟業務,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經濟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空白。
(1)存貨準則。這是對原準則的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為:
新企業會計準則取消後進先出法,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原先採用“後進先出”法、存貨較多、存貨週轉率較低的公司,採用新的存貨記賬方法後,其毛利率和利潤將可能出現不正常的波動。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裝置、船舶等生產週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準則。主要變化是在確定淨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取消了後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其明確規定,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3)生物資產準則。本準則主要規範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採》準則)。該準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其原因是農林主管部門持反對意見。
(4)資產減值準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淨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5)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該準則是一項新準則,用於規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專案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專案,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準備。
(6)職工薪酬準則。主要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7)債務重組準則。改變現行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準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
(8)所得稅準則。該準則是新準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準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準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專案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9)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企業合併準則。本準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併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和控股合併。按照合併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併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控股合併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準則中規範;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是本準則所規範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併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併,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併,這不一定是合併方和被合併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併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準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
(11)合併財務報表準則。與《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併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併報表範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併範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準則排除了比例合併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併範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併範圍。
(12)每股收益準則。該準則為新制定的披露準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
(13)關聯方披露準則。本準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係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係。
(14)政府補助準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準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檔案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5)金融工具準則。這些準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對原有的16條準則進行修訂之外,此次新增22條準則。原有的的16條具體準則偏重工商企業,新準則擴充套件到橫跨金融、保險、農業、石油等眾多領域。覆蓋了存貨、債務重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企業年金等項經濟業務,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經濟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空白。
(1)存貨準則。這是對原準則的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為:
新企業會計準則取消後進先出法,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原先採用“後進先出”法、存貨較多、存貨週轉率較低的公司,採用新的存貨記賬方法後,其毛利率和利潤將可能出現不正常的波動。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裝置、船舶等生產週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準則。主要變化是在確定淨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取消了後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其明確規定,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3)生物資產準則。本準則主要規範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採》準則)。該準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其原因是農林主管部門持反對意見。
(4)資產減值準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淨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5)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該準則是一項新準則,用於規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專案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專案,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準備。
(6)職工薪酬準則。主要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7)債務重組準則。改變現行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準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
(8)所得稅準則。該準則是新準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準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準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專案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9)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企業合併準則。本準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併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和控股合併。按照合併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併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控股合併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準則中規範;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是本準則所規範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併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併,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併,這不一定是合併方和被合併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併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準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
(11)合併財務報表準則。與《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併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併報表範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併範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準則排除了比例合併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併範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併範圍。
(12)每股收益準則。該準則為新制定的披露準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
(13)關聯方披露準則。本準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係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係。
(14)政府補助準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準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檔案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5)金融工具準則。這些準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