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跨國銀行從事海外經營機構組織形式主要有五種:
1.分行(Branches)分行是跨國銀行根據東道國法律在境外設立並經營的境外機構。分行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在所有權和業務上受總行控制,其資產和負債合併到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總行為其承擔無限責任。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2.附屬機構(Subsidiaries)
這種機構不同於分行,它是作為獨立法人在當地註冊的經營實體。是由跨國銀行和東道國的有關機構共同出資組建或對當地銀行兼併、收購而成立的,大部分股權,一般50%以上為跨國銀行所有。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3.聯營機構(Affiliates)
聯營機構同附屬機構一樣,都是作為獨立法人、在當地註冊的經營實體,由跨國銀行與東道國有關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所不同的是聯營機構的大部分股權由東道國機構掌握,一般參股在5%一50%.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4.代辦處(RepresentationOffice)
代辦處是跨國銀行在海外不具備設立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地方設立的辦事機構。這種機構的人員少,不直接經營銀行業務,主要任務是向總行提供當地政府或企業的經濟資訊和其他有關情況。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5.聯合銀行(ConsortiumBank)
議是由兩家以上的銀行共同出資組成的、在特定地區開展特定業務活動的銀行,它在東道國註冊和納稅,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每家銀行以持股形式各掌握低於50%的所有權和控股權,主要業務在於安排鉅額貸款,兼營證券發行及企業兼併收購等業務。一般本身不吸收存款,資金由各參股銀行籌集。
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跨國銀行從事海外經營機構組織形式主要有五種:
1.分行(Branches)分行是跨國銀行根據東道國法律在境外設立並經營的境外機構。分行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在所有權和業務上受總行控制,其資產和負債合併到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總行為其承擔無限責任。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2.附屬機構(Subsidiaries)
這種機構不同於分行,它是作為獨立法人在當地註冊的經營實體。是由跨國銀行和東道國的有關機構共同出資組建或對當地銀行兼併、收購而成立的,大部分股權,一般50%以上為跨國銀行所有。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3.聯營機構(Affiliates)
聯營機構同附屬機構一樣,都是作為獨立法人、在當地註冊的經營實體,由跨國銀行與東道國有關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所不同的是聯營機構的大部分股權由東道國機構掌握,一般參股在5%一50%.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4.代辦處(RepresentationOffice)
代辦處是跨國銀行在海外不具備設立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地方設立的辦事機構。這種機構的人員少,不直接經營銀行業務,主要任務是向總行提供當地政府或企業的經濟資訊和其他有關情況。跨國銀行的組織形式
5.聯合銀行(ConsortiumBank)
議是由兩家以上的銀行共同出資組成的、在特定地區開展特定業務活動的銀行,它在東道國註冊和納稅,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每家銀行以持股形式各掌握低於50%的所有權和控股權,主要業務在於安排鉅額貸款,兼營證券發行及企業兼併收購等業務。一般本身不吸收存款,資金由各參股銀行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