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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08428516583

    先看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回到事故,你這個事故一般情況下,我們都不認定對方為逃逸。因為你與對方的行為實際上都是一樣的,雙方明知發生事故,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你可以說你看對方離開你再離開,但實際上,你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報警即可。因為事後很多情況無法判斷你們雙方當時達成什麼協議,可能你說了你走吧。也可能你自己存在飲酒等禁止駕駛的行為。所以此類事故只能說雙方或者其中一方以為物損不大,不需要處理,所以才離開現場。

    不然追究對方逃逸的情況下,你的行為也符合逃逸,雙方都是逃逸,顯然不存在。

    只有比如一方逃逸,另一方受傷,事發後第一時間趕往醫院救治,然後在醫院報警,諸如此類不會被認定事後報案,否則事後報案一方也先要證明自己離開現場的理由,且不存在一些禁止駕駛的行為。

    發生事故,不管對方如何,你記得報警不會錯的。有碰到好多個案子,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非機動車當時可能存在嚴重過錯行為,如闖紅燈等情況,事發後非機動車心虛離開現場,機動車一看物損還好也就沒放心上。結果非機動車沒走多遠發現傷勢嚴重,報警報機動車逃逸,事發地沒有監控裝置。。。後果不堪想象。所以不管對方如何,你覺得需要處理或者不放心,哪怕僅僅是備案,報個警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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