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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人和乘車人注意事項 行人要遵守: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透過有交通訊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

    遵守訊號的規定;透過沒有交通訊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

    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透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6.透過鐵路道口時:①遇有道口欄杆(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

    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進行時,須停留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5米以外;②透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止步瞭望,確認安全後,方準通行;③遇有道口訊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透過,白燈亮時,准許透過;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按前項規定透過。

    乘車人要遵守:

    1。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準在車行道招撥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和長途汽車;

    4。

    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二)腳踏車、三輪車駕駛人注意事項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透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下車前須伸手上下襬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4.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5.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6.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7.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腳踏車帶人,但對於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定;

    8.駕駛三輪車不準並行。

    (三)、 機動車駕駛員注意事項

    1.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2.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8.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9.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0.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11.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12.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3.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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