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增劑使用超標會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和處罰,對於企業根據超標情況給予罰款、整改和取消營業資格的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種意見認為,食品新增劑超標,是指超出《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規定的限定範圍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屬於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應認定為《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所指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工業產品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對經銷商的行為,工商區域性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超出限定範圍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都屬於“新增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超標的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第四十六條所指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經銷商經營的食品中的新增劑超限量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予以查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超法定使用限量新增食品新增劑的食品(即食品新增劑超標),應當認定為“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超標的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指的“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經銷商經營的食品中的新增劑超限量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查處。
第四種意見認為,食品新增劑超標的食品屬於其他含量、指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對此,不能直接進行處罰,必須首先責令經營者停止經營,在責令其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停止經營的,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對“仍拒不停止經營的”情形進行處罰。
第五種意見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明確新增劑標準也是食品安全標準內容之一。新增劑超標不合格應該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十一)項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工商部門應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食品新增劑使用超標會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和處罰,對於企業根據超標情況給予罰款、整改和取消營業資格的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種意見認為,食品新增劑超標,是指超出《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規定的限定範圍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屬於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應認定為《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所指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工業產品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對經銷商的行為,工商區域性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超出限定範圍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都屬於“新增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超標的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第四十六條所指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經銷商經營的食品中的新增劑超限量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予以查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超法定使用限量新增食品新增劑的食品(即食品新增劑超標),應當認定為“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超標的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指的“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經銷商經營的食品中的新增劑超限量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查處。
第四種意見認為,食品新增劑超標的食品屬於其他含量、指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對此,不能直接進行處罰,必須首先責令經營者停止經營,在責令其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停止經營的,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對“仍拒不停止經營的”情形進行處罰。
第五種意見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明確新增劑標準也是食品安全標準內容之一。新增劑超標不合格應該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十一)項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工商部門應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